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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竞业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却未有明确规范;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补偿时的违约责任争议不断.应当通过立法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予以确认,允许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对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完善,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2.
章法 《法庭内外》2008,(4):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似文献   

3.
竞业限制关系中蕴含着由多元利益所构成的复杂利益结构,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当在利益衡量中谨慎地认定。其中的关键点是将经济补偿的约定和支付作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之一,并将无经济补偿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为无效。竞业限制本质上是对竞争关系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其效果优于《劳动法》所确立的竞业限制制度。实践中,应进一步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4.
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或禁止和约定竞业限制或禁止。我国劳动法尚无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但是,还存在“法定”与“约定”之争,没有体现出违约金补偿的性质。偏漏了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案例1:周昕于2006年9月入职大洋保险公司,担任华南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入职时,公司在与周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周昕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大洋保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双方还约定周昕的月收入为1万元,其中1000元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6.
冯辉 《清华法学》2023,(2):145-161
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在劳动者的竞业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场景下,高额违约金的酌减完全依赖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断和裁量,不仅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风险,也削弱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平衡效果。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及方法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主张不超过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确未约定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完善劳动者主张法定补偿金的确定规则、允许当事人就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直接提起诉讼。引入竞业单位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保险,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7.
浅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竞业限制影响企业劳动者就业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应当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立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法律冲突,且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应允许经济补偿双方约定标准、取消法定下限,禁止预发制度,  相似文献   

8.
正目次一、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关系之拷问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三、劳动合同解除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如何四、劳动者违约后是否可要求其继续履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旨在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择业自由。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纠纷呈现逐年增长态  相似文献   

9.
一旅行社女士在离职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女子违约,2007年6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令该女子赔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10.
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平衡用人单位财产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给其留下一定自由协商的空间,允许通过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进行限制,并允许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在价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的一般禁止特殊例外的立法技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权的前提下,依据经济发展需求,适当保护用人单位财产权,以予平衡。本文通过对这种立法选择的法理研究,论证立法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中劳动者违约金承担的立法不足,提出应该合理限制服务期期限,以及实现离职后接受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所得经济补偿金数额和违约金数额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   

13.
李孝保 《中国律师》2012,(12):54-55
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与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本文结合合同效力和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做粗浅研究,以期对竞业限制立法、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一、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从现有的关于竞业限制效力的讨论中,通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且生效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劳动者离职;第二是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依约支付经济补偿。但据笔者观察,如  相似文献   

14.
刘宇 《法制与经济》2020,(3):56-57,60
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被侵犯,通过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去相同行业任职,而为了平衡员工的利益,企业应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基于不同法律观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有不同。文章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从企业和员工的立场进行分析探讨比较,力求寻求最合适的支付方式,并希望在全国范围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出台。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司法界的主流意见和某些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对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系统化整理和分析表明,采取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之法律设计为妥,对此合同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离职雇员享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且补偿应符合"法定最低标准"并在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下"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期限、补偿金、违约金、诚信原则等若干方面,对海峡两岸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法律机制、审查标准、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希冀为大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17.
李雄 《法律适用》2013,(1):57-62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主要表现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外,还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为行文方便,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概括论述)。〔1〕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个条文规定力不从心,回避了竞业限制用工实务与审判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2〕表面上看,劳动法既然来源于民法,  相似文献   

18.
人才的频繁流动导致竞业限制纠纷的增多,而竞业限制纠纷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有一定新颖性和复杂性,其中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一定难度。学界对竞业限制研究的关注点多集中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冲突保护等理论方面,而实践中发现该类型纠纷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竞合问题为重要审理难点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以承办并已生效的案件作为样本,从个案中的违约行为认定标准出发,探讨由此产生的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竞合问题,以裁判理由为载体,延伸思考法理及司法规律。  相似文献   

19.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 8 4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本案系马筱楠与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纠纷。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马筱楠签订不竞争协议,约定马筱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就该义务的范围、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马筱楠入职新公司。双方因马筱楠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相似文献   

20.
<正>【裁判要旨】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的认定,应当围绕劳动者核心权益不得被随意限制剥夺的原则,结合签约主体、竞业限制期限、区域、补偿对价、经营范围、行业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期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市场自由竞争三者利益之间找寻最佳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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