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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在民事、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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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王伟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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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代位执行的探讨麦唐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厂简称《意见》)第30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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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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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执行程序。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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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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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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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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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致出现了两种偏向:一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严,只要第三人一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论该异议是否具备实质内容,就终结该条的适用;二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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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说明,只有在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有异议,则不能对第三人执行。1997年11月11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吉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制药厂(1997)东经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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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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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义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解决“三角债”的清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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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执行和解,我国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首次作了规定。1991年经修汀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266条、267条,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6条、第87条等司法解释对其内容、方式、效力、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方便、便于履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执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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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