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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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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公证权力的司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公证权力属性问题,司法部早在1994年下发的<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效力的复函>中就已经作了解释:"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份,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刘疆 《中国公证》2008,(7):47-47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提升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制度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6.
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7.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8.
刘颖 《中国司法》2002,(1):49-50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①。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撤销公证书申请中,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即就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将之诉诸法院或案件仍在审理中的。对于这一类型的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涉诉公证书的撤销申请”)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里存在着法院对公证书效力的认定权及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撤销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一、对涉诉公证书撤销申请不宜…  相似文献   

9.
公证审查能否突破实质审查原则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是判断公证书正确与否的关键。公证审查时掌握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效力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不同效力不了解。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   

11.
周凌 《法制与社会》2012,(22):108-109,111
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2.
段伟 《中国公证》2013,(7):12-16
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13.
正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是核实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环节,而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基石,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公证投诉工作是公证活动的延伸,它直接关系到公证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公证工作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区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服务领域逐渐扩大,经济收入连年增长,但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有  相似文献   

14.
冯跃安 《法制与社会》2010,(35):176-177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健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公证审查时所根据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作用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不同不了解,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证审查原则的研究,并在公证立法中予以明确,以便正确地规范公证员的工作,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本文即以遗嘱公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了在遗嘱公证工作中明确公证审查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的或是公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收集的对于出证对象和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各种材料是为公证证据材料,依照此说法公证书的效力来源于公证证据材料,在公证工作中经过公证人员对材料的类型区分、形式要素分析和公证人员对于材料的认证、鉴别,是公证人员证据采集的整体架构。本文简要分析了公证证据保全办法。  相似文献   

16.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项职能,同时,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因此,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和实现公证书效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后续服务.  相似文献   

17.
公证涉诉中公证书证据效力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证法》已将有关公证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范畴。在现实的诉讼中,涉及到公证的诉讼在诉讼形态上来看,从范围上,包括涉及公证书的诉讼与涉及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的各种公证行为的诉讼:在诉讼标的或质证标的上,包括公证书或公证行为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与非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为方便起见,本文将“公证涉诉”概括定义为指对于公证行为的诉讼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均对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分别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8.
公证当事人冒名顶替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虚伪的陈述骗取公证书而达到非法目的事情屡屡发生。使很多公证投诉处理案件成为社会焦点,从对这些诸多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公证机构显得越来越被动和孤立无援,陷入了自己为自己构建的孤岛之中。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严重脱离社会现实,不顾及社会多方利益协调和博弈,在自己自认为合法、合理的规则中处理投诉,但又往往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现象,我想称之为一种经济学上的现象,即“孤岛现象”或“孤岛效应”。  相似文献   

19.
法办理公证过程中,制作《公证谈话记录》是一个必经程序。实践证明,一份好的《公证谈话记录》不仅对公证事项的内涵与外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还会在当事人日后反悔或有关部门对公证书质疑的情况下起辅助证明的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证员制作的《公证谈话记录》是仅次于公证书的“第二公证材料”,所以也有人形象地把《公证谈话记录》喻为“亚公证书”或“准公证书”。  相似文献   

20.
公证复查中,公证机构应遵循什么原则,按照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式组织复查?公证协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复查决定的投诉?公证机构在组织复查工作时,可否邀请其他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或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会诊?当事人可否对论证会诊人员进行投诉?一个案例引发了作者对我国公证复查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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