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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对经济犯罪全面废除死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罪名的削减,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本文认为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没有必要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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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领域内的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存在广泛的争议。本文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保留质疑入手,分析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形态与死刑的限制、集资诈骗认定与死刑限制及此罪与彼罪的死刑限制。从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集资诈骗罪死刑予以限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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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获得表决通过,在一次性取消13种非暴力犯罪的壮举之下唯独留有一丝遗憾——保留了金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本文拟通过其立法演变过程来弄清其来龙去脉、重点分析对其的立法质疑,从而得出集资诈骗罪死刑设置应予以立法废除并提出若干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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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设置了死刑。本文从报应论和功利论的视角出发,探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生命空间,认为基于刑罚的正当性要求,不宜对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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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应否判处死刑?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缩限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四领域的欺诈标准各有春秋。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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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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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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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再次使人们思考经济犯罪究竟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生命权相比财产权,哪个更重要。吴英案是"欠债"后"偿命"的判决,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任何金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用死刑来遏制经济犯罪,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在刑罚轻缓化,各国都在努力不断废除死刑和减少死刑执行数量的大环境下,我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加快刑罚文明化,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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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又一次大规模削减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能获得顺利通过,这将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二次大规模削减死刑罪名,这样刑法只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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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目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益敏一审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傈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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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曾经的"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曾成杰的商业生涯,最终以被执行死刑的方式终结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是2012年湘西集资被公诉案件中唯一直接被判死刑的负责人,该案件曾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罪行极其严重。经法院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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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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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敛财",将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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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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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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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趋势,国内对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将成为现实。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所接受。因此,由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应是我国死刑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