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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近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热点问题。在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诉讼中,也都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判决。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笔者仅就医疗事故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讨论和重视。一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有助于我们思考问题的有益启示。首先,我国法律有关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模糊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是我国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都是采取这一基本原则的。还有一些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则是采取宠统的赔  相似文献   

2.
医疗损害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越来越多的患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数额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1、问题的提出对医疗损害案件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一次性补偿"原则:最高法院1989年63号复函明确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医疗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最高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13号《关于李新荣诉天津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涵》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处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相似文献   

3.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我国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一个是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第18条的规定:“确定为医…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经济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去年年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医疗美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首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进医疗事故处理中.在医疗事故处理实践中,根据病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计算赔偿金额.病员残疾赔偿金和医疗部门责任大小,是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和法规对病员的残疾程度评定和医疗责任的划分未作明确规定,本文为此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5.
(一)近几年来,在医疗事故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适用,并屡见不鲜。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效力的秩序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当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为准;当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实施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致使《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大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不适应的情况:一是医疗事故处理的补偿规定不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偿2500元至3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2000元至2500  相似文献   

6.
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自建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对受害人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山西省规定,酿成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只接受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刑事责任,不负责赔款、抚养小孩、代办转正、返城、安排工作及其它变相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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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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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残程度与事故参与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因医务人员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 1 1 9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去年年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医疗美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首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进医疗事故处理中。在医疗事故处理实践中 ,根据病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 ,计算赔偿金额。病员残疾赔偿金和医疗部门责任大小 ,是医疗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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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杨立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规定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就是关于公民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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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补偿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主要涉及五个问题:一是医疗事故的认定;二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三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四是医疗事故中的补偿;五是医疗事故中的行政、刑事责任。近来,关于医疗事故中的补偿问题多有讨论,但我们认为该问题尚未讨论透彻,本文试就医疗事故补偿的三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医疗事故补偿的特点医疗事故是违法行为对他人身体的侵害,它与一般的民事侵害有共同性,但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医疗事故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搞清这些特点,对于确定医疗事故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以及补偿的经费来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医疗事故补偿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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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有对肢体伤残进行鉴定以及补偿的规定,同样,对精神伤害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规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关于精神伤害的具体赔偿规定,而这一空白,将成为"精神伤害"案的审理难点。最近,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两年多的"精神伤害索赔"案,案中的王琴两年前因单位厂房倒塌事件受伤,并因房子倒塌时的响声太大被惊吓成精神性疾病。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本应围绕精神损害赔偿说事的案件,却是围绕王琴受惊吓产生的精神性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厂方该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的,并引发王琴家人、单位与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争议。最终,法院也只能以工伤赔偿相关法律,判决厂方全额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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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海关邹泉毅问:因口角被对方殴打成轻伤,如诉于法院,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补偿,法院对此民事赔偿,是否考虑过错责任?本刊法律部答:因被打致伤,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由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和精神直接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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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相似文献   

14.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在逐步加强,通过法律手段严肃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事故发生,患方受到伤害已成定局后,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法律规定上提高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的赔偿,不依据等价原则,而是类似安慰抚恤性质的。各地赔偿数额随地区情况而定,北京是最高的,其最高赔偿额也仅仅8000元,显然远远不够。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往往突破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甚至给予病员家属精神补偿费。因为如果完全按行政法规的标准来判,实在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让受害方难以接受。《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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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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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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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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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理以涉及医药卫生的刑事犯罪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医疗事故鉴定是涉及医学的法律问题,现行医疗事故争议完全由医学专家鉴定具有不公平性和合理性,应当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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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因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争论,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以医疗卫生部门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只能适用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的特别法,当然应当适用之;但以社会大众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不能很好地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更是体现不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事实上已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转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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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医疗赔偿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较难处理的一类案件,特别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争议很大,分岐明显,也经常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评论,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以及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有关赔偿数额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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