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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郏从贤.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4(4):32-33.
作者姓名:郏从贤
作者单位: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南,海口,570203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关 键 词: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671-2072(2004)04-0032-02
修稿时间:2004年9月8日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valuating Principl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Legal Confli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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