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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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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飞  周斌 《中国律师》2001,(1):85-86
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马齐林 《现代法学》2000,22(2):118-121
格式条款合同有多种称谓,不同的称谓揭示了不同的侧面。文章认为,格式条款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利弊兼存。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虽有所规定.但尚欠完善。如何完善我国的格式条款合同制度,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5.
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  相似文献   

7.
范雪飞 《法律科学》2014,(6):105-112
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8.
刘世华 《中国公证》2011,(12):32-32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应当肯定.尽管在立法体系上没有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只是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的订立”一章中.但格式合同制度是在根据我国国情、广泛参考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归纳制定出来的,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9.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1.
《法人》2005,(6):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所有电信服务合同样本,今后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而新款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其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2.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3.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总被引:45,自引:0,他引:45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5.
试论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和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是客观存在。存在,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弊端。如何扬其长,避其短,控制和干预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的扩张,不但是立法、司法需要考虑的课题,也是公证实践需要探索的内容。一、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一)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  相似文献   

16.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它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又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一般地说,格式合同多存在于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的如供水、供电、贷款、保险、房屋租赁等场所。近年来,使用格式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增多起来,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多因格式合同的制定着一方事先在合同中订有内容显失公平,加重消费者一方责任的不合法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中这些减轻或免除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格式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认真判断并认定其合法性的。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为了完…  相似文献   

17.
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方法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应用过程中,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很笼统和原则,不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本文从理论指导实践的思想出发,为着有利于解决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目的,从规制的角度研究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20.
格式条款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合同自由的订约原则,为传统的订约方式增加了便利性和适用性,在经济学领域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正确地使用,则会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这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相关立法也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仍存在诸多缺陷,甚至没有给格式条款以一个明确而完整的定义.本文试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对比格式条款与相识概念的区别,并作出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研究我国立法规制中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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