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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法保护的物质对象,是指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权利与义务,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它们是基于被创作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因此,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只能是作品。 一部著作物,能否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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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出版者,图书期刊的出版单位在传播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同时也在进行相关作品的创作活动。其出版活动不但涉及他人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也在创作产生新的作品,并享有与之相关的著作权。因此,图书期刊出版者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本文拟在讨论图书期刊相关著作权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图书期刊出版者面临的著作权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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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打官司”是1992年新闻热点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民著作权意识的觉醒,已经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客观上也增加了这类纠纷的产生.著作权.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载体(作品)在现代意义上的范围已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以文字、线条、色彩、声音、图像动作表演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而且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等,其受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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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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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动、淫秽作品作者著作权的思考张中辉目前,著作权界针对反动、淫秽作品有无著作权问题,见仁见智,意见不一。其一,认为法律虽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该作品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容侵犯。至于对该作品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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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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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约定归属的本质是著作权的转让,单位通过约定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仅限于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一般职务作品;在委托创作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的情形中,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作为受托人的单位应该事先取得职工(作者)的同意;在委托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单位对于作品的使用权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仍应该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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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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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在我国,对于反动淫秽作品是否承认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否予以法律保护的问题,学术界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必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害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国于民不利,理应严加禁止,不应当赋予其有著作权;另一种主张认为,著作权属于自然产生,即根据创作作品的事实而产生,著作权不能被剥夺。对于反动淫秽作品所采取的限制和禁止措施,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管理行为,理应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可由出版法、新闻法去解决,不是著作权法本身应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主张,各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对于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都采取限制和禁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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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征集用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集广告用语的行为并非是委托行为,而是单独行为;应征作品也非委托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应得到合理保护。应以法律明文规定广告征集用语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征集者仅在特定情况下方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为现实征集广告用语活动之目的,应征者的著作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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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创作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最终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但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不会是绝对无条件的,著作权作品所具有的发展性和延续性,不应为著作权人所独有,而应使全人类最终从中受益,从而有必要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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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如下: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仅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特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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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正当权益,并且此种保护不应妨碍作品的广泛传播,已成为自1710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以来,各国所公认的著作权立法原则。由于各国之间历史发展、文化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在著作权立法中如何应用这一原则,是有明显差异的。综观过去和现在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著作权立法的理论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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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在当下是一种流行时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少有人问津,从纹身作品的创作过程看,纹身作品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由于纹身作品的载体是人的身体,因此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又具有特殊性,应受到人身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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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及其人员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汇编有关作品而出版,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报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能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这些权利都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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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著作权是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文还着重阐明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民法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