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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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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系夫妻关系而缔结的契约。婚姻登记仅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的行政监督,欠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仍具有婚姻的本质。《民法》否定事实婚姻系法律主义的要求,《刑法》肯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并非认可其法律效力,民事法上的"无婚状态"与刑事法上的"有婚可重"并不矛盾。以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先后及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来甄别事实婚姻与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的稳妥立场。  相似文献   

3.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理由。在价值判断上,通谋虚伪结婚中双方欠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由意思,原则上不应承认其效力。婚姻家庭法领域应当重视保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如果通谋虚伪婚姻双方已经婚内同居或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姻有效。通谋虚伪婚姻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存在不同,应当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宣告程序上,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4.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将婚姻障碍视为婚姻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很简单。在禁婚亲的规定上,没有规定直系婚亲的婚姻障碍;没有明确规定抑制血亲的婚姻障碍;缺乏对监护关系婚姻障碍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则,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有关错误婚姻效力的八种学说都存在问题.对于错误婚姻,当然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维护家庭秩序和登记公示的权威,只有错误类型严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方可予以撤销,且撤销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误认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而不应当适用错误婚姻制度.对于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错误,属于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未确立婚内同居制度,导致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立法都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规定婚内同居权利义务并不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将婚内同居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完善现有婚姻法相关问题、妥当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必要途径。我国立法建立婚内同居制度需明确婚内同居制度的内容、规定婚内同居义务的抗辩与消灭条件、规定婚内同居权利的民法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9.
依法成立的不起诉契约具有排除法院对实体争议管辖权之效力,但不起诉契约之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不起诉契约时存在欺诈、胁迫、误解、虚假表示等情形,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应允许对该不起诉契约的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救济。在当事人提出的瑕疵救济申请符合相应条件时,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撤销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进而使不起诉契约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协议的履行均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履行,夫妻在制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往往不会对所分财产的移转占有和变更登记,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发生了冲突.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肯定财产分割协议对内部的效力;基于民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公示原则宜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进行掣肘.  相似文献   

11.
文章主要从民事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进行探究 ,以自然法之公平、正义理念为基点 ,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并对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反婚内性暴力侵权之法律制度”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12.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法律体系架构的角度考察,婚姻家庭法并非只是私法。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绝对,二者互为关联、互相影响。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可知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占绝大部分;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维护弱者的权益相当必要。因此,有必要转换思路,突破传统思维定势,确认婚姻家庭法是公私混合法的性质,以求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下,国家法与民间法同时存在并引发冲突,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甚。婚姻习俗与制定法发生冲突,使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受重创,协调两者冲突尤为关键。以天津农村地区为例,对婚约、彩礼等传统婚姻习俗的存在状态进行考察。婚姻习惯与制定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譬如婚约的效力、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条件及比例等。在坚持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民事尤其是婚约与彩礼纠纷审判中引入习惯,积极运用习惯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是解决纠纷、协调冲突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有不完备之处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2含有逻辑矛盾;3补办登记不易实现;4.司法人员可能借此规定徇私裁判.所以新婚姻法第8条不合理.应在限制对象、限制条件上再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5.
关于婚约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采取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造成了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民事纠纷的产生.立法机关应当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对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及婚约的解除等给以明确界定,以利于我国婚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适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之间人格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之时,当事人只想用民事惩罚措施,使加害人更加明确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弥补法律规范之空白,有效地阻止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也是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的积极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透析婚俗与法的关系可以发现,不同时代的婚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时代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形态,就目前我国的婚俗来分析,基本呈现出现代的、健康的、发展的婚俗状态的同时,也具有与现行法律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解决这种冲突,不能简单地以"俗"定"法",而应期待物质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协调发展,以实现二者的有效整合。  相似文献   

18.
重新审视我国的事实婚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合法婚姻。《婚姻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要求作出的选择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法律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 ,自由选择结婚方式。  相似文献   

19.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婚姻法以后 ,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热烈讨论。其中 ,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如何定位的问题更备受关注。现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填补立法空白方面做了许多努力。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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