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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主体不明确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弊端,再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以明确其性质和主体为目标,按照民法“总有”理论,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理机构,这可能是明确主体,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有效再造的一种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和错位,是其中导致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构建和谐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应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促进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和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它主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和主体,但由于立法上土地所有权争议重要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主体不全面和不科学,再加上土地权属争议形式单一和不完整,使之处理土地…  相似文献   

6.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失根源及解决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等制度缺失,其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历史理性的缺乏、物权理论研究指导观念的偏差和农民负担急需减轻的政治压力。扭转物权法理论研究中指导观念的偏差,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以民事主体理念予以构造,设计“农民集体”获取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之利益的法律方式,并以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之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终目标,是针对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失的根源而妥当解决该制度缺失的务实之路径。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总有权,新型总有权学说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比较符合。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以及所有权主体的物权法虚位的缺陷。应当变革现行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方式,完善土地用益物权,以及所有土地统一为国家所有,即国家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科学的,关于该项制度的一些争论是不妥当的。应当以法人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9.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我国土地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原则规定,即“城市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典型的私权,但因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未能合理界定农民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公权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故当前应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的私权利主体品格,明晰国家的土地征收权和土地的行政管理权等公权力行使的界限,从而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么权面目。  相似文献   

11.
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相似文献   

12.
为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以及保障性住房投入资金缺口过大问题,出现了“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政策试点.但这一试点实际上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的刚性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提出了挑战;让农村集体承担中低收入者的保障义务并限定租赁价格,亦缺乏合法性依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特有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权利不平等性.因此,从立法上开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是“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模式推行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着主体虚位、权能缺失、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集体土地承担着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功能,因此依法规范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维护集体土地的独立性,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4.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涵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投入、合作、联营的条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并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是目前学界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应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应界定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的行使应由经董事制改造后的村民委员会即村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 ,同时物权法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予以充实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主体不清、性质不明、权能不全等弊端,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其前提取决于对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本文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律界定,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制度以及征地补偿制度,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不足。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之一。明晰农民的土地权益,完善农民通过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保障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应有权益,完善农民土地权益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相似文献   

18.
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等弊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农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如何克服上述弊端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科学化成为制定中国民法典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9.
地方政府行为偏差、基层集体组织功能异化和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模糊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许多问题和矛盾的主要原因。制度供给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造成地方政府往往突破应有边界,过度介入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化加剧了政府的不规范行为。村委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集体土地产权代表,其土地控制权更多来源于政府支持,村集体内部没有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产权委托代理机制,村民民主权利体现不充分。应寻求村民原始产权的有效实现途径,探索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新形式,改变村委会土地控制权的获取方式,由国家赋权变为村民集体协议授权。  相似文献   

20.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民法的所有权,由其权能体现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构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具有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为核心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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