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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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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模糊性,如“我们不能等到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后,再健全土地使用权制度”。①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当前是模糊不清的。本文拟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作一探讨,以助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促进农…  相似文献   

2.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转移(含出让和转让),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形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习惯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自然人因成员资格之得丧,取得或丧失集体成员权;其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成员资格过于注重自然增减、婚姻和迁徙等法律事实,过于依赖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户籍,应当降低户籍的决定性影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成员权量化为股东权。相应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改革,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步伐,提升了农业科技水平,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法律不完备,机制不健全;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政府越位普遍,农民权益受侵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加快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管理职能;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统一、有序、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做好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工作;对流转土地给予合理补偿,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系统分析和上海市农村地产市场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地产市场交易客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交易使用权。农村地产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地产供给主体、地产需求主体、地产经营主体和中介主体。农村地产交易形式主要有:使用权出让、转包、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换、土地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整等。农村土地市场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子市场,土地在不同子市场间进行流转,构成农村地产市场体系。上述方面有机地构成农村地产市场系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必须以完善的市场系统为条件。  相似文献   

6.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主体不清、性质不明、权能不全等弊端,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其前提取决于对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本文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律界定,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7.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失根源及解决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等制度缺失,其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历史理性的缺乏、物权理论研究指导观念的偏差和农民负担急需减轻的政治压力。扭转物权法理论研究中指导观念的偏差,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以民事主体理念予以构造,设计“农民集体”获取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之利益的法律方式,并以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之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终目标,是针对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失的根源而妥当解决该制度缺失的务实之路径。  相似文献   

8.
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做了探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其变卖所得中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属于国有财产,其他部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政策性破产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无论是否设置抵押,其变卖所得均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不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相似文献   

9.
地方政府行为偏差、基层集体组织功能异化和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模糊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许多问题和矛盾的主要原因。制度供给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造成地方政府往往突破应有边界,过度介入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化加剧了政府的不规范行为。村委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集体土地产权代表,其土地控制权更多来源于政府支持,村集体内部没有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产权委托代理机制,村民民主权利体现不充分。应寻求村民原始产权的有效实现途径,探索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新形式,改变村委会土地控制权的获取方式,由国家赋权变为村民集体协议授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民法的所有权,由其权能体现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构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具有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为核心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相似文献   

11.
农民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人,其所有者权益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享有监督审核权,该权利具体由集体组织来行使。确立农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权,目的是要建立起适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约束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的组织优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12.
从尊重现实出发,我国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权利主体有应当包括自然人、公司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参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认为该海域使用权移转契约对于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不生效力。对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的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性质,应该侧重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实质特征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从是否划分份额这一形式特征来区分。如果合伙人仅基于合伙合同取得同一海域使用权,合伙人之间对该海域使用权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如果用海域使用权投资,和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对该海域使用权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13.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时,往往因为立法不明确、土地流转困难以及政策引发的执行障碍等多重困境。实践中,不论是政策流转试点,还是各地法院基于土地流转的实践需要,均已对农村房地产的流转进行相应的探索。在执行农村房地产已具备法律依据、现实基础、实践操作方式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坚持集体土地有限流转原则,完善现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制度,即通过在立法层面扩大受让主体的范围,在实务层面探索变通执行机制,有利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农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仍有差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逐步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正面临着重大改革与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法律应尽快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新型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民法上的所有权,由其权能体现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构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具有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为核心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相似文献   

16.
土地租赁论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践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相似文献   

17.
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科学的,关于该项制度的一些争论是不妥当的。应当以法人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8.
转化性征收是我国一种独特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土地从身份性集体土地使用权向非身份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权利体系的不完备是转化性征收的主要形成原因.转化性征收的过程意味着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与土地用途的非农化,二者均带来土地增值收益,而现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却未能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试点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化模式以及集体土地直接出让模式为消解转化性征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何在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流传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9.
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和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它主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和主体,但由于立法上土地所有权争议重要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主体不全面和不科学,再加上土地权属争议形式单一和不完整,使之处理土地…  相似文献   

20.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要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创设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体系。在“三权分置”制度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应仅仅限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的制度体系下,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断扩大。本文从我国“三权分置”的历史演变出发,分析了“三权分置”的基本要义及三权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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