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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承担方式如何?劳动者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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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双倍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缺斤短两的欺诈,是双倍赔偿“缺、短”的部分,还是整个商品的双倍?捆绑销售时出现欺诈,是整体索赔,还是部分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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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重点讨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经常遇到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即谁有权利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谁有责任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海洋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而赔偿主体则通常不仅包括实际漏油船,还应包括货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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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途经一座通车30多年的大桥时,致使大桥垮塌,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4年,连带赔偿大桥管理方1556万元。如此天价的赔偿,在二审中被改判为273.8万元。其中,1200余万元的差额到底差在哪里?为什么这些差额不让肇事方赔偿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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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空器造成地面人员财产损害的国家赔偿法律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航空器在飞行训练中发生事故造成的地面人员财产损害应当由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一方赔偿还是由国家来赔偿?如果是国家来赔偿,那么它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一直是大家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本文从国家航空器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以及其法律探析等三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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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辐射事故造成包括森林、海洋、湖泊、地下水等的环境损害,其中,有些是私人受到了损害,有些是社会受到了损害。这些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特别是自然资源价值的赔偿是问题的难点所在,比如自然资源之森林,交换价值的赔偿应归属于所有人,其非使用价值则应归属于公众。因此,非使用价值则应赔偿给公众。但是,如何归属呢?对此,宜采用公益信托理念,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受托人,为了社会整体享有利益,请求赔偿。而赔偿方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有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两种,一般计算出的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低于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如果能准确计算出全部自然资源价值,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与恢复原状的费用基本上相同。因此,公益受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适于该情形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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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采取"按事故赔偿"的理赔规则。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须向复数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换言之,保险人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保险车辆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还是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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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经济合同纠纷绝大部分的欠款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通常会提出由债务人赔偿其利息(往往以贷款利率计算)做为损失补偿的问题,那么,这种利息与债务人延期付款有无直接因果联系?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呢?《经济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维护》一文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人民法院不应维护债权人的这一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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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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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服务贸易及国际劳工流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国人纷纷出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打工、经商,然而当这些旅居在国外的华侨回乡探亲、休假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赔偿是适用国内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赔偿,还是适用国外工作(打工)地的标准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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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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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及生活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仍然在城市打工谋生,这些农民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他们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还是应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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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并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却逾期没有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将其明确列入行政赔偿范围,所以有人认为,只有积极的行政作为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不作为没有积极侵害别人权利,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作为行政违法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