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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辐射事故造成包括森林、海洋、湖泊、地下水等的环境损害,其中,有些是私人受到了损害,有些是社会受到了损害。这些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特别是自然资源价值的赔偿是问题的难点所在,比如自然资源之森林,交换价值的赔偿应归属于所有人,其非使用价值则应归属于公众。因此,非使用价值则应赔偿给公众。但是,如何归属呢?对此,宜采用公益信托理念,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受托人,为了社会整体享有利益,请求赔偿。而赔偿方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有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两种,一般计算出的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低于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如果能准确计算出全部自然资源价值,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与恢复原状的费用基本上相同。因此,公益受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适于该情形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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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及民用航空器两大类 ,但对于国家航空器的法律特征及范围问题 ,国际航空法学界却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在对现有的国家航空器分类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后 ,指出了区分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的不科学性 ,并进而提出了以“民用航空活动”、“国家航空活动”来取代国家航空器及民用航空器分类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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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服务贸易及国际劳工流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国人纷纷出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打工、经商,然而当这些旅居在国外的华侨回乡探亲、休假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赔偿是适用国内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赔偿,还是适用国外工作(打工)地的标准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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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采取"按事故赔偿"的理赔规则。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须向复数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换言之,保险人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保险车辆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还是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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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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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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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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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究——以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了建国后最严重的一起火灾,举世皆悲,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从韩正市长对事故的表态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身居责任一线,但从张仁良区长对赔偿的表态中,我们又找不到政府在赔偿责任中的身影。于是,我们不禁有这样的困惑:在这场事故中,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那么这种赔偿的性质又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实际上,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1)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2)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3)承包企业与受损公民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综合考虑结论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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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运输已成为国际间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不可避免的空难和国际航空侵权行为不断发生,适用何国法律解决国际航空侵权纠纷就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从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航空器碰撞、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失事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等四个方面对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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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复兴航空G E235、亚航Q Z8501、马航M H17、M H370等航班频频发生的航空器失事事件,令世人为之欷歔不已。通常情形下,空难事故一旦发生后,航空器往往即会解体,甚至被烈火所烧毁。人们在赶到空难现场积极展开援救的同时,亦从第一时间起开始搜寻航班上一件极为重要的物证,这就是被称为航空器飞行事故“见证者”的“黑匣子”。这一重要物证的存在,不仅可以为空难调查人员提供关键证据,亦可帮助其了解飞行事故的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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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船舶发生碰撞,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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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们通常认为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仅指旅客。事实上,航空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除旅客外,还有机上其他人员、地面第三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等。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在航空运输实践中有时很难界定。有些人貌似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赔偿,应注意甄别。对于不同的赔偿权利人,应视其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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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事件是影响范围很广的侵权事件,涉及到社会和国家利益。对于受害者的赔偿除企业赔偿之外,国家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由其社会职能决定的。国家可以设立企业参加保险,救助基金等方式来救济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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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方阳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后就把已使用好几年的一辆旧车送给了小舅子。不久前,小舅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辛某撞成重伤,至发生事故时这辆车还没办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方阳很后悔。由于小舅子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辛某说方阳作为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把方阳、小舅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问,方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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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