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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民事救助义务是民事作为义务的一种,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且一般性的民事救助义务立法,英美法系虽然坚持无救助义务规则,却承认了越来越多民事救助义务的例外情形。随着见死不救的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对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但是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还应当借助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类型以及救助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来限制民事救助义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危难救助义务最初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救助义务逐渐发展为法律义务,并同道德义务相并存。危难救助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在不影响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须对处于困境的他人施加救助,实现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鉴于目前理论分歧较大,制定硬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我国援引大陆法系做法,在民事领域采用危难救助义务软法先行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人民武装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是法律基于其特定身份而赋予的法律义务,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和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人民武装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必须在危难状况尚在持续中时;对于危难公民,必须及时救助。履行危难救助义务与履行法定职责发生冲突时,应首先履行其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4.
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但应有"度"的限制,立法机关只能将国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道德义务要上升为法律义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种侵害必须对社会赖以维持正常状态的根基构成了威胁;二是这种义务必须是能够期待国民履行的义务,即这种义务应当具有社会相当性。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危险,有必要将国民在可能的时候必须救助处于危难之中的社会成员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5.
对家庭暴力进行救助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但仅靠这些是不够的,在现实条件中,应该规定在家庭暴力下医生负有对有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在医生没有履行报告义务时,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人们究竟对政治义务持证成还是证伪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对政治义务本身的概念界定有着莫大的关联,不同的界定很可能导致不同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政治义务在学者们的研究视域下是一个很繁杂的概念。对政治义务的概念考量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义务与责任做出区分;二是对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做出区分。  相似文献   

7.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8.
冉启玉 《前沿》2010,(20):81-8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享有受扶养的权利并承担此义务。婚姻关系一旦终止,理应尽快了断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定条件下原配偶仍然承担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国内外有关离婚后扶养请求权基础的相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产生的根据,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离婚后扶养费请求权应以离婚夫妻之间公平分担因婚姻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基础。  相似文献   

9.
新婚姻法颁布,许多人惊喜地看到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等条款写入婚姻法,似乎对不忠之人进行惩戒的愿望已经实现了。可是,婚姻法中对忠实义务的界定并不明确,而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是否不履行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笔者提出,法律对婚姻生活应该只是最低限度的约束,更多的愿望只能通过道德建设实现。  相似文献   

10.
左停 《中国民政》2016,(5):20-22
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基本民生问题,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把社会救助事业纳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社会救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相似文献   

11.
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除此之外,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2.
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强奸立论的理论原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笔者提出的“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夫妻性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一种,虽然一方之权利即另一方之义务,丈夫行使性权利具有该当性,妻子履行性义务也具有该当性,但是,当义务主体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并不当然取得采用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之资格。当代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正在推动着社会法思想由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转型。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社会结构已经开始从一元的政治国家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野的转型,个体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这种理念反映在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上,即是冲破婚姻关系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羁绊,走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的误区,实现“告诉乃论”为前提之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  相似文献   

13.
警察协助在内容上分为执法协助和一般职务协助。在此初步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从主体视角观察,分为内部协助义务和对外职务协助。从性质视角观察,根据裁量性强弱,分为羁束协助和裁量协助;根据时间性紧迫,可以区分为日常协助和紧急协助。警察协助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主体间的协助义务动态化,协助义务的性质不断明确化。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注意义务的存在基础在于法律设置权利义务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作者订立集体管理合同时,有义务审查该作者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及作品的法律状态;在与作品使用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有义务审查该使用者申请使用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作品;在已经授权作品使用人使用作品后,有义务审查作品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注意义务能有效降低法律成本,减少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双轨制,但在目前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不能实现婚内赔偿请求。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以认为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构建法定分别财产制,应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并细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保护特许经营权人利益和参与特许经营竞争者利益,应明确合同的必要内容、采用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特许经营权进行登记。由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专属性,合同义务只能由特许经营权人自己履行并应注意保护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性质与制度功能,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发生恢复原状义务。  相似文献   

17.
杨晋玲 《思想战线》2002,28(4):115-119
把个人的权利还位于个人是一个社会走向民主化、开放化后的表现 ,新修改的婚姻法顺应这一趋势 ,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满足了我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个人财产权利的愿望。但还须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范围及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等问题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时间的维度来考察劳动者的"休假",发现劳动者的休假不是休息的一种特殊形式。休假时间本质上应属于劳动者被雇佣的时间,只是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需要劳动者"暂时"离开。而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不被雇佣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两者在本质完全不同。正是由于劳动者的休假时间仍属于被雇佣的时间,即使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给予,但在该时间段,劳雇双方仍存在雇佣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休假需要履行"请求"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雇佣的对价——休假薪水。基于休假时间乃是特殊的雇佣时间的理论分析,文章结合现实中各种形式的休假,对劳雇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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