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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2.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具有独立性的一类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独立性源于其自身属性,这决定了合同法对于附随义务应当在规范体系中予以明确,但仅能以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表述,这种表述方式严重限制了合同附随义务制度功能的发挥。抽象表述方式天然的局限性提出了实现从抽象向具体转化的制度诉求。合同附随义务内容的确定规则解决了附随义务因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用于确定合同附随义务内容的难题,在合同附随义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具有关键性作用。按照合同附随义务内容具体化规则提供的路径,借助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合理选取合同类型、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容、交易习惯以及相应的社会政策等因素,最终明确当事人承担的具体附随义务,为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提供法律指引的同时,也为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及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同时为法院统一裁判结论、彰显司法权威、塑造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试析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随义务是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般性义务。其目的在于两方面 :一是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二是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利益。附随义务规定属于强制条款 ,违反附随义务产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和其他义务。  相似文献   

4.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明珠  邱雪梅 《求索》2007,(4):97-99
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5.
合同附随义务的诞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传统合同义务发生了扩张的结果。《合同法》不仅保护合同本身,更注重对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调整,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了更为周全细致的要求,在辅助给付利益实现之际又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提供了保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郭连恒 《前沿》2005,(7):170-171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期内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特别是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保管、照顾和竞业禁止,产生的原理仍然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后合同义务要根据合同的交易习惯而确定,本质上应当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大都表现为约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乃是指给付义务之外,以“人的完整性”等完整利益的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人身等完整利益的保护既是附随义务的中心思想,也是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区别的最为重要的标准。现代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出现和增加,一方面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则体现了现代法制对于商业社会中人的完整性的日益重视。因而应当适当把握其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8.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相似文献   

9.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1.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告知、保护、协力、保密及诈欺禁止等。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相似文献   

12.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第9条、第26条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这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渊源,而是否已经建立有效、全面、系统的责任制度来保障各级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制度保障。现阶段,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制度并不完善,包括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与政府环境义务的不匹配、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的有效性不足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鉴于此,一是应当通过配套立法将环境法中规定的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具体化和明确化,从而为管理性"结果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和行为规则性"行为导向"环境法律责任的适用创造基本的前提;二是应当完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包括完善"惩罚性"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确立政府环境监管失职的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三是通过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健全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责任制度的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14.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对保障和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具体运用时必然造成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得到真正保障。构建我国侦查阶段告知义务体系,应当明确告知义务包含的主体、履行方式、范围、内容、时间及其附随义务等基本要素。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及域外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做法,完善我国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5.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在校大学生也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而对应的义务应由高校来承担。我国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包括:违约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法定职责理论等。高校属于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以法定职责理论作为我国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法理依据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16.
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就要依照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则要符合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民事法律上的责任不是义务,也不是违反义务后的新义务,而是违反义务的后果,是对权利的救济,是直接的法的强制.责任产生于义务违反之时,是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而不是结果.责任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对于提高我国法律语词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甚至对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理论和结构都有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刘茜  张超 《前沿》2010,(10):118-120
后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托,以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为内容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必要补充,对于全面履行合同,周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就后合同义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做出深入、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20.
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交流,必然会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造成阻碍。而电子保单为格式合同,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非常不利,故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得到合理履行。在电子保单的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存在诸多问题。应强制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建立回访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服务,借助多元化电子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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