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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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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2.
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存在之目的即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商标设立合理使用,可以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使商标权制度运行更为合理、和谐。我国应根据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国内外发展的现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建立符合国情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3.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国外立法中已经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立法中还未成体系.特别是有关限制制度还很不明晰,本文通过国内外的立法例和相关案例,首先简单介绍了商标的基本概念,同时提出商标合理使用的必要性:之后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使用了传统的二分法,并以此为基础对商标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分别展开论述.最后对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从宏观角度分析商标权扩张保护的危害重申商标合理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反向假冒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消除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标用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文通过对反向假冒行为侵权性、商标权的分析及权利用尽原则的思考,论述了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同时应该完善我国反向假冒商标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也因为目前相关立法的欠缺,更因为近年来以驰名商标为代表的商标权的扩张,使得商标的合理使用条款在发挥其应有作用时受到不少阻碍。本文主要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商业合理使用原则,并结合中外的一些司法案例对此原则进行了注解和评析。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4):81-93
在席卷全球的财产非物质化浪潮中,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并提出超高额索赔要求,要挟善意在后使用者。对这类商标挟持"寄生虫",由于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益,采取司法控制更加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挟持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要注重审查"真实商标使用意图",注意甄别注册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慎重使用停止侵害措施、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灵活适用财产添附规则,充分发挥诉讼手段的积极作用,以提高预防和消除商标挟持行为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7.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8.
李亮 《法治研究》2008,(1):73-77
商标权穷竭原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引起相当程度的混乱。商标权的穷竭并非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的穷竭,而是以商标控制商品流遗的权利的穷竭或商标商品销售权的穷竭。严格来说,在商标权领域不存在权利穷竭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和评论等使用行为,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它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对应。我国立法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从索爱商标案、伟哥商标案和陆虎商标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抢注系列案看,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认识不一,甚至截然相反。然而,从商标使用的本质、消费者在商标法中的核心地位来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仅是商标使用行为,而且在商标使用体系中居绝对的核心地位:它不仅能够实现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而且是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的必经途径;它不仅不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反,后者需要依赖它才能发挥作用;它既可能符合商标权人的内在意思,也可以违背其意志而独立成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够产生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事实效果,也能够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力:被使用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甚至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法律效力,符合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商标权的基本理念,也契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基于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重新认识,应当对与之相关的法条作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10.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12.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马海生  邓宏光 《现代法学》2001,23(6):158-159
在研讨会上 ,与会代表围绕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相似文献   

14.
骆福林 《知识产权》2012,(10):65-69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各国关于商标权穷竭及平行进口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各国对商标权穷竭及平行进口之间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梳理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三种商标穷竭与平行贸易的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对于涉外商标侵权纠纷,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根据礼让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如果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外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与中国大陆的市场没有实质的联系,那么,人民法院就不宜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以便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毛丽华  刘燕 《法制与社会》2012,(32):100-101
商标权平行进口是法律问题,也是国际贸易问题,对于商标权平行权进口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应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陷入了困境,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域性原则解决商标权平行进口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本文通过逆向思维的角度来考虑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商标权平行进口其实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权利的限制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平衡发展,从利益平衡原则的框架下,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问题。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同意,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1)平行进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第三者即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关于这个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态度都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矛盾,从而使得这些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中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鉴此.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商标平行进口侵权纠纷案中,结合有关商标平行…  相似文献   

19.
王莲峰 《法学》2006,(11):126-134
由于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由此造成的与他人的权利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意义重大。目前国外商标权限制理论的研究逐渐成熟,其类别和内容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的用尽、非商业性使用等。建议在我国《商标法》第四章增加一条,专门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立法模式上可采用一般条款和列举类别的方法,简单明了,便于执法者掌握。  相似文献   

20.
胡梦云 《河北法学》2006,24(7):140-143
从"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现有法律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制度作为商标侵权归责的依据,其结果常常有悖法律的正义性.商标侵权应确定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其正义性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合理选择,是与外国及国际商标权保护相契合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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