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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9,(1)
证券又称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如提货单;货币证券,如用作支付工具的票据;资本证券,如表示所有权的股票和表示债权的债券等。狭义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扩充公司资本时向股东(出资人)签发的,证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有以下特征:(1)其代表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按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2)股票代表分为等额股份的资本,每股股票代表相等权利,分取同等的股利。(3)股票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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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识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以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行政权力。(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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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为物质资本者所拥有。而现代公司法理论则认为,由于股东成员构成上深刻的变化,物质资本不再是公司唯一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本也是公司的资本股份,基于这种股份同样能形成公司股权。现今公司治理目标不再只是唯物质资本股东利益或资本股东利益是图,而是追求实现多元化、多主体利益的新的公司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地位至上、权力多元、利益相关和决策民主等原则来构建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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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献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1,(2):62
常州市行政学院经济学系的讲师邓献晖在《股票期权制与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一稿中说 :要让企业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和成为风险承担者 ,既规范又易于操作的是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份 ,使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具有利益同向性。但是 ,这个做法一开始就面临着“二律背反”。这是因为 ,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份 ,若所持股份过少 ,经营者虽然因持股而成为名誉上的股东 ,但他只是一个“搭便车”股东 ,而非“有包容性的股东” ;若所持股份多到经营者成为“有包容性的股东” ,那就不是“委托—代理”经营 ,而是所有者直接经营与“委托—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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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黄先生问:台商把在大陆办的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出去,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答:企业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股权重组的主要形式之一。股权重组是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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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 Option,股份期权,是企业家按与所有者约定价格购进一定时期内公司股份的权利。 期权制在一夜之间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让人目眩。 期权制正震撼着中国经济板结了的“制度硬土”。 O何谓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制,又称为股票期权制,英文为“Stock Option,简单地讲就是购进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企业家股份期权就是企业家按与所有者约定价格购进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类似商品与金融资产的期货效果,它是面向未来的一种高级的人力资本定价机制。 对于股票期权制,美国企业组织结构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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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88-9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一直以来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在几种学说观点中,形成权的定性最为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具备时,优先购买权人只需要向转让人做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人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通常而言,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公司章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实践中必须确保公司章程是遵循合法、善意以及公平的理念设置股权转让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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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公司高管团队异质人力资本的特殊性,根据这些特殊性基于博弈论视角分析高管团队异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博弈过程,博弈结果表明:(1)随股权的不断分散,现代公众公司实质上已成为拥有异质人力资本的高管团队与物质资本拥有者所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无论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多大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都少不了异质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直接控制。(2)动态博弈表明,对经营管理团队进行“他者”监督,精炼贝叶斯均衡不可能达到,此时,给予异质人力资本所有者剩余分享权以提高其自我监督的积极性是必要的。(3)拥有异质人力资本的高管团队对公司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剩余价值索取权,该权利可以用薪酬水平来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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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公司老板给予我15%的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近,由于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其他股东和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来,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音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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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辉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107-112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研究是当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的新领域。股东知情权的出现及发展是建立在现代公司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是指股东所享有并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一项拥有自益权、公益权、工具性、单独性的股东权。股东知情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义务相对性、限制性等特点,股东知情权产生的法理基础源于股东的所有者身份、两权分离、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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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模式之争及对我国企业制度重建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跃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9,(4)
近年来,关于公司治理结构(CoperateGovernance)问题的争论历久不衰。争论的核心是“传统的”“股东治理模式”与“新兴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或“人力资本治理模式”的争论。这一争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80年代美国公司恶意收购事件中对劳动者和其他相关者利益的侵害。按照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模式,作为股东和代表的受托者,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必须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即资产增值为其经营的唯一目标。当发生针对公司的购并行为时,只要购并者的出价明显高于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股东在这一行动中是盈利的,董事会和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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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9):93-99
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公司民主的一种权利。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提案权还具有信息发布的功能,故股东提案实质上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的一部分。由于存在这种附加效果,实践中提案权经常被不恰当行使。从证券法和公司法两个维度考量,不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对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皆无益处,且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无法规制该行为,或规制力度极为有限。事后规制可能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但对不正当行使之股东进行索赔较为困难;事前规制有待改良,可以对提案权主体增加持股时间要求,并规定提案股东在提出议案之后,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不得卖出股权;事中规制可借鉴美国法,要求提案股东对提案辅以一定字数的支持说明,以拓宽提案信息披露之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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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66-68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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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分红权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利属于股东最基本的权益。公司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效益很好,但是受大股东操纵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分红权因大股东的优势地位而在利润分配上无法实现。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救济。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打破了原来没有为股东权和公司利益保护提供有效司法救济渠道的公司诉讼的狭隘格局,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加全面的权利。当分红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用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