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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概述我国法律没有“商业外观”这一法律概念,出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关概念包括“美术作品”、“外观设计”、“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美国的商业外观保护法(TradeDressLaw)中商业外观的定义是指,“包装商品或服务的各要素的组合。这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给消费者创造了整体视觉形象,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或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获得专有的法律保权利。”①从此定义中总结出商业外观的特点:第一、商业外观用于商品、服务之上,对商品、服务进行外观的包装。WIPO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注释)2.10第(2)款第(V)目…  相似文献   

2.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3.
邓辉辉 《知识产权》1998,8(1):25-27
服务标记,又称服务商标,是指区别不同企业同类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服务标记适用于区别服务活动,其所有人将标记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之上或者体现于其服务过程中,目的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服务。本文试就服务标记的取得、表现形式和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一、服务标记的取得服务标记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服务标记的实质要件,是指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服务商标应是可能的标记、有效的标记和可以独占的标记。可能的标记,是指服务标记必须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用作服务商标的标记,并  相似文献   

4.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异同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法律关系由专利法调整。商标则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其法律关系由商标法调整。仅从其隶属的法律及其概念来看,二者似应有很大区别,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多共同点:外观设计和商标在功能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从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可以加强商品的识别作用,只是后者更…  相似文献   

5.
略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市场经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燕 《知识产权》1995,5(4):26-28,31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一项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述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区别同类商品或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也是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质量、性能、风格、特征的代表。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是通过对商标的宣传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以达到商品促销的目的。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其中也不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随着商标在商品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提高,其副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依法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对于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一)名牌商标之所以能成为名牌,起码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被广泛使用,因此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同类商品或服务相比,有其较鲜明的质量特色,使其容易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3.如果一个企业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就意味着它获得了一个经过证明的可能获利的经营对象及其经营方式,即意味着它获得了由商标所代表的整套技术、管理方式、商业信誉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地理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及地理名称能否用作商标的问题,巳成为国际工业产权界所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商标法对地理名称用作商标的问题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法国商标法规定:“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一切用于区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以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规定:专用的或普通的地理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联邦德国、阿根廷、美国、希腊、匈牙利、日本、苏联、瑞士等国的商标法把地理名称的使用,限制为表示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商标产地和服务来源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9.
商标,是用来区分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在当代商品化的世界里,商品名目繁多,生产厂家甚众,在众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要显示出自身商品的特性,就必须借助商标这一手段,使之与其他厂家的产品相区分,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包括制造、加工、拣选)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及其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标记。在国外,商标一词,英文称为“交易标志”(TradeMark);德文称为“商品标志”(Warenzeichen);法文则称为“制造贩卖标志”(marque de fab-rique oude commerce)。各国的称谓虽各有差异,但是都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所使用的用以区分不同生产者同种商品的标志。  相似文献   

10.
一、服务商标及其与商品商标的区别服务商标,也称服务标志或劳务标志,它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具体地讲,它包括各种商品维修、建筑旅游(包括饭店、旅馆等)、航空运输及其它交通运输、金融、广告、教育、文化娱乐等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的各类服务标记,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一些社会公共事业使用的服务标记。使用服务商标,可以区别相同或  相似文献   

11.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本文试对传统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并作初步评析。一、显著性的法律性质具备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  相似文献   

12.
商标是现代企业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特定标记,其商标信誉与企业产品经济效益关系非常密切.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更重视其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一些名牌产品的商标屡遭假冒,久禁不止,这既侵犯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论商标信息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佳讯 《知识产权》1995,5(3):21-24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活动愈加显示出其重要性,已成为产品决策和市场营销的一种基本的战略任务。在本文中,笔者从商标的基本职能和原理出发,来探讨商标的信息原理及其相应的有关问题。其意义在于,我们不应仅仅把商标看作是产品的一种标签、企业的一种无  相似文献   

14.
论商业标志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业标志的语义和特征本文所称的商业标志是指对商品、服务或营业起到区别与表彰作用的标志。商业标志又被称为营业标记、经营性标记等。在这类标志中,以商标最为典型,影响最大。此外,还包括证明标志1、商号、域名、商业形象标志2、商品特有名称等。这类标志具有共同的特征:第一,符号性。商业标志均以简单的文字、图形等为表现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作为某种商品、服务或营业的代表符号,而不在于其自身。第二,区别性,即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服务或营业。这是商业标志最本原的特征,也是商业标志区别于其他符号性标志的特征。第三,表彰性…  相似文献   

15.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了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促使从业者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商标纵横谈     
商标是商品的一种标记。俗称“牌子”。市场上陈列的商品成千上万。每种商品都贴着印制精美的商标,使商品显得五光十色,各放异彩。商标是依附商品的,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商品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最初,商品主要是区别产品的生产者,标记很简单。一般只是把商品制造者的姓名刻在产品上。例如我国出土的北周时期文物中就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粗质陶器。宋代版画上有“平阳姬家刻”的字样。这种标记方法至今在许多商品上仍有反映。如我们熟悉的“王麻子”剪万,“张小泉”剪万等。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标记也逐渐趋向复杂化,出现了使用行铺、作坊作为标记的商标图样也越来  相似文献   

17.
商标作为一种特定的商业标记,其一项重要的功能是表明商品的出处.区分同类商品.即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商标的设定和使用,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所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相区别,进而树……  相似文献   

18.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19.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相似文献   

20.
试论在先使用末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是指时间上早于他人实际使用但自己未予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是指为销售的目的 ,将商标贴附于商品、包装、容器、广告、产品说明书、价格表、服务营业物品及促销展览会之上。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 ,法律上应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它能否享有对未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或一定程度的专用权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 ,可对当前社会发生的商标“恶意抢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等提供理论支撑点。传统理论认为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不能形成民事权利 ,而仅仅是使用人主张其不侵权或撤销注册商标的一种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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