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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终身监禁,体现中国强势反腐的刑事政策。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特殊执行措施说、特别死缓说、中间刑罚说和死刑替代措施说。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应当与我国限制、废止死刑的进程相联系,与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以及无期徒刑相协调。现阶段,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是针对特定罪名适用的特殊刑罚措施;长远来看,终身监禁可扩大化适用:对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以彻底废除此类犯罪死刑的适用;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应当视为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其严重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5.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6.
刑罚轻缓化现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也成为了普遍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我国也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犯罪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现阶段在我国若贸然废除死刑会使得死刑至无期徒刑的区段内缺乏弹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严格限制绑架罪死刑的适用,以及设立终身监禁和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等措施改善刑罚结构,才能够增大弹性,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可能。针对绑架罪探索未来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下铺垫:在实践中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对绑架罪设立终身监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减刑制度并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7.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8.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了终身监禁。如此规则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死刑,增加生刑。然而,终身监禁不仅模糊了独立刑种与刑罚配套措施的准确定位,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贪污罪的死刑适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达成,而且因适用的不确定性、行刑理念的落差而带来刑罚体系自身的矛盾,破坏了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终身监禁亦有违宪之嫌,把其适用对象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也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0.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体系的设置能够鲜明地反映出一个国家刑罚的轻重程度,也是刑法人道性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刑罚体系存在以下弊端:从总体上来说,是一个重刑结构;现行刑罚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不协调的现象;监禁刑过多,社区矫正刑欠缺。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原则、轻轻重重原则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初步设想是:保留死刑,但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设置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废除管制刑,设立社区服务刑;适应社区矫正需要,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完善、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各刑种实际刑度间的不衔接指的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死刑中的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刑罚程度的不衔接。它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破坏了刑罚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重新设定各刑种的实际刑度,对于实现它们之间的衔接,以及完善刑法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这在某种程度上既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同时改善了此类犯罪"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也与《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相矛盾,其法理依据和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刑法将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分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两种,对于许多非常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都规定了无期徒刑。一般认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应当说,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在教育和改造罪犯方面确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和缺陷:(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和内涵均缺少明确性从刑名和含义上看,无期徒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或范畴。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1.罪犯被终身监禁至死,此种刑罚即告结束。由于在执行期间存在减刑、…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属于重刑结构。刑法修正案(八)彻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对刑罚进一步轻缓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此次修法也给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带来一些新问题,因此,还应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削减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和增设轻刑刑种等,对刑罚的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既非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也不是某一刑种的执行方式,其属于死缓的法律后果之一;司法解释关于终身监禁溯及力的规定,仅限于"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因而没有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在任何阶段都不能因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刑。  相似文献   

17.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在立法上替代具体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的刑罚措施。本文试从学说争论与批判为视角,通过对死刑替代措施的定义之争、内容之争的分析,对相对无期徒刑替代说、无期徒刑长期自由刑替代说、死缓替代说、多元采用说等进行逐一的批驳。无期徒刑绝不等同于终身刑,应当在不久将来立法上逐步废止死刑的语境下讨论死刑替代措施,不必设置终身刑,也不必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应当维持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学者们对死刑替代措施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但对其设立目的、设立要求以及方案设计思路等方面已基本达成一致,死刑替代措施的设计方案反映出学者们对死刑替代措施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在现有刑罚体系下,应逐步完善并严格贯彻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使无期徒刑担当起死刑废止后最严厉的刑罚,实现死刑替代措施的设计方案所追求的效果,无须刻意去寻求一种新的刑罚方法或对无期徒刑进行"过度"改造。  相似文献   

20.
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打"刑事政策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刑种设置诸多弊端:死刑地位凸现,死刑罪名过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刑期明显过轻,处罚力度不够,报应功能不足;管制刑种形同虚设;导致我国现行刑种设置结构的"两极化"类型.我国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变迁,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理性抉择.我国刑种的改革及完善方向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应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增加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调整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保安处分并易管制刑于其中;进一步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丰富资格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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