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2.
3.
该案是否构成重婚罪——兼谈现行婚姻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弊端和立法完善●苏锦昌宋飞案情:1988年,张某到马鞍山做生意时与方某结识。当时双方均已婚,方某与丈夫为事实婚姻。1989年张某与妻子离婚。方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离婚未果,被告知到法院离婚,后两人在... 相似文献
4.
方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兼谈现行事实婚姻有关规定的弊端苏锦昌采飞1988年,张某(男)到马鞍山做生意时与方某(女)结识。当时双方均已婚,方某为事实婚姻。之后张某离婚,方某也与丈夫到民政部门离婚,被告知事实婚姻需到法院离婚后,由法院判决离婚。1990年... 相似文献
5.
6.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编辑同志:张某作画一幅,并在该画上署上著名画家李某的名字,送到美术出版社出售。李某得悉后出面制止,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这起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画并未抄袭李某的作... 相似文献
7.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罪”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相似文献
8.
9.
[案情简介]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牛贩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共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年某同意张某代替被告范某还帐,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张某必须实际履行,方可免除殖某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犤基本案情犦陈某与许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矛盾,遂与方某、郭某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三人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集李某、张某一张,分别携带铁棍、砍刀一同前往许某家。五人途径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儿子神色不对,拉住方某并对其他四人说方某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拽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12.
13.
原告张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李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某小学。案由:损害赔偿。199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被告因玩耍不慎用石头砸伤原告张某的左眼,经诊治无效致左眼失明,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由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相似文献
14.
15.
一日晚9时许,16岁的女初中生方某上晚自习回家途经葫芦巷时,从微弱的灯光中发现前面一蒙面男人向她走来,以为碰到了歹徒,当即吓得昏死过去。经抢救脱险,仍有多日精神失常,为ic共花费医疗费900余元。后得知,那晚因风沙较大,许某戴了一个仅露眼睛的面罩骑摩托车来葫芦技找朋友玩。方某遇到他时,他正好已将摩托车放火车辆存放处,未摘下面罩,即去斜对面找朋友,没想到竟将方某吓病。就许某应否承担方某医疗费用,有两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吓病方某,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轻信可以避免或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2岁,无业 何某,男,20岁,无业。 1999年8月一天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何某二人在某工厂附近的马路上闲逛,这时迎面走来一位约20岁上下的女青年方某,二人见左右无人顿起邪念,遂上前拦住方某,并提出要与其交朋友的无理要求。在遭到方某严词拒绝后,二人即分别上去一个捂嘴,一个抱腰将方某拖至路边草丛中,先是李某强奸,尔后当何某正欲对方某实施奸淫时,恰巧被巡逻至此的联防队员当场发觉、抓获。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法学》95年第8期刊载施汉嵘、樊建斌二同志的《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本案是票据纠纷,还是买卖纠纷的争论,根源于原法院判决朱某侵犯原告徐某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准确,造成了朱犯与张某、徐某和某食品厂之间法律关系混乱。施、樊二同志认为,原告徐某是“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徐某蒙受的损失,属于赃物返还问题。”但是原告徐某的1400元财物并不是朱犯盗窃走的,所以徐某才有理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引起争论。然而,朱某在某食品厂盗窃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某食品厂与张某、徐某之间不存在票据纠纷,朱犯与张某、徐某之间不是买卖关系,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