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 |
| |
引用本文: | 臧献茹.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J].天津检察,2009(1):37-38. |
| |
作者姓名: | 臧献茹 |
| |
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成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且看以下案例:13岁男孩赵某强暴了14岁女孩明某。然而,由于赵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赵某向明某赔偿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明某家,当着明某的面将其母宋某杀害!然而,既强奸又杀人的赵某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
关 键 词: |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犯罪低龄化 法院判决 劳动教养 团伙化 成人化 被害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