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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寿志坚 《中国检察官》2003,(5):36-38,55
一、当前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分析 1.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适用率低下。 司法实践中,对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告知被害人并听取其意见,也没有规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直接协商调处,所以  相似文献   

2.
和解不起诉制度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无论是被害人权益还是犯罪人的权益,都应在刑事程序上给予同等尊重。以和解不起诉制度替代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探索,其目的正在于此。同时,和解不起诉制度中严格的义务性规定,将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  相似文献   

3.
案名:魏某偷越国(边)境罪 [基本案情]2003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冒用其嫂子贾某的户口信息,以自己的头像,在叙永县公安局办理了一张贾某的身份证。2004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持该骗取的身份证在泸州市公安局以贾某名义和自己的头像办理护照,后持该护照六次出入国境。200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再次使用该身份证到叙永县公安局申请换发护照时,被公安机关识破并当场抓获,魏某的认罪态度很好。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尝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引起广泛争议。该制度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犯罪人尽早回归社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5.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该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的保守性。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进一步扩展。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应摒弃犯罪嫌疑人身份差异,同时通过案件性质和刑度范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该制度进行限制和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和解不起诉及其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只能被动参加诉讼,很难寻求和解.近些年我国刑诉法关注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和解不起诉则是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对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种探索与开拓,它是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的对接.从实然层面看,该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适用于公诉案件则于法无据.而个别地方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其积极作用和存在的合理性.从应然层面看,和解不起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也符合被害人主体地位回归的诉讼理念和刑法谦抑性的品质,同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域外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可资借鉴.因此,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应该在遵从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需要对适用范围、程序等具体问题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7.
回溯附条件不起诉中先后“两处”规定听取被害人意见内容的立法脉络,可以明晰这“两处”规定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从权力行使与权益保障视角观察,可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立法轨迹显现出由检察机关裁量权力行使“延伸”向被害人权益保障“强化”的悄然转变趋向,这有利于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更充分发挥,也有利于解决目前一些实践难题。在已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形式,建立听取意见的回应机制,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全流程环节作拓展规定,以型塑内涵更为丰富完备、更加有序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体系化规范。同时,应当妥善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均衡推进、被害人程序参与适度、不同环节间有序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当然,拟附条件不起诉的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必须履行一定的附加义务。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设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为被害人和被不起诉嫌疑人设定相应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更多关注,但是由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呼声过高而淹没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是保障力度还不够,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11.
完善对审查起诉案件中部分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这种机制有别于就整个案件进行的监督,它坚持内外监督相结合、诉讼经济以及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完善审查起诉案件的具体要求和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拟作出部分不起诉的应事先征询侦查机关(部门)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设立审查监督评议机制,形成部分不起诉决定文书。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13.
不起诉制度利弊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鲁兰 《中外法学》1996,(5):48-50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该法以进一步协调打击力度与保护程度为宗旨,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带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权,更新了不起诉制度等等。毫无疑问,新刑诉法的颁布,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难能可贵的一步。但是,欣慰之余,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该法在不起诉制度的设置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误,有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带来混乱及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的探讨,区分免予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的本质差别,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矫枉过正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技术粗糙,导致该制度的设置有违背宪法乃至动摆国家公诉制度之虞,且极大地损害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背离了新刑法的立法初宗。  相似文献   

14.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系刘某之表哥,被害人马某系刘某之友。1993年冬,刘某因其妻与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与马某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赵某得知此事后曾向刘某表示要替刘某出气杀害马某。1994年12月6日22时许,被害人马某在其家中被人持枪枪击项部,并被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眼睑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为了制约这种权利,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有关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现有的被害人自我救济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体制。  相似文献   

17.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权应赋予检察机关,而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的NGO负责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帮教工作,既可以充分发挥NGO的专业人才优势,又可以避免"多头负责"的弊端。基于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促使其改过自新的立法宗旨,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其在考验期的表现,适时地在法定幅度内延长和缩减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工作绝不是独断的、教条的或家长式的灌输,而是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欲望信念作出反思评估;更是通过某些优秀人物的示范作用,在他们内心产生某种道德感动,进而启迪他们的心灵。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不起诉程序取决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秘密性,并规定了允许公诉转向自诉,而使得应当由侦查机关去侦查的案件而由被害人自行去侦查,重要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没有一个让各方当事人表达的意见的一个场,针对这个问题,本文设计了不起诉听证会,检察机关仍然拥有决定权,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9.
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不少人强烈反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保护不够,导致被害人反对适用该制度。本文指出要想使酌定不起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应当通过构建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来加强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相对不起诉研究的难点是检察官的裁量权与法官的审查权之间配置平衡问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官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能动性,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解决我国相对不起诉规定的内部冲突,从制度上规范被害人的内部救济程序,并约束法官对相对不起诉审查权,实现轻微犯罪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有效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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