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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是一种扰乱旅游市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经营方式.我国通过一般法律、旅游专门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等三个层面对它进行规制,其中《旅游法》是最重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该法实施以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现行法存在漏洞、新旧法衔接断层等原因,“零负团费”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运行,强制旅游者购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旅游法》中规制“零负团费”的思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允许旅行社指定旅游购物场所但限制购物次数、细化包价旅游合同必要条款、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制度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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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在广州市举办的一个旅游博览会上,旅行社推出多条优惠线路,价格诱人。不过",十一"长假之后,由于新《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乱象进行了规范,各旅行社纷纷上调报价,低价团已难觅踪影。以往,导游强迫购物现象令人生厌。品质游的推行符合各方期待,但旅行社也要有利润。旅行社的购物提成少了,团费的增加就是必然,旅游产品也是优质优价。对此,人们不应叶公好龙。不过,游客的需求也有差别,有人旅游时的一个重要安排就是购物,有人宁愿进店也要选"低价团"。既然旅游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那么,法律就不必过多干预企业具体的产品设计和定价,而更应抓好信息透明的监督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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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47-55
以祖国大陆《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旅游合同于祖国大陆终于实现了规范化。而将其与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新增有关旅游合同之法规则进行对比,可发现二者在总的立法体例、主要规制的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缔约双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仍有差异。如祖国大陆《旅游法》所规定的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的明文化、因旅游者原因所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列举式立法、旅游合同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规定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购物瑕疵之协助及处理义务。而这些细微的差别也为两岸旅游合同法的相互借鉴与改进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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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不管是散客形式还是组织的单团,都应该要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意识。《旅游合同》里对游览内容及安排、旅游者及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程序签署《旅游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公开、公平的保障。本文以《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为例,简要评析了旅游合同的一些规定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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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念到制度——我国旅游法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旅游法理念是旅游法的精神和灵魂,旅游法宗旨是旅游法理念的现实表达,我国旅游法宗旨未能有效表达旅游法理念,反映旅游本质属性。根据公私法划分的理论,旅游基本法不能囊括旅游业所有业务范围,只能调整宏观、纵向的旅游法律关系。学者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合同法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旅行社法、旅游饭店法及地方旅游立法的研究上时代性和创新性不足,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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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理念是旅游法的精神和灵魂,旅游法宗旨是旅游法理念的现实表达,我国旅游法宗旨未能有效表达旅游法理念,反映旅游本质属性.根据公私法划分的理论,旅游基本法不能囊括旅游业所有业务范围,只能调整宏观、纵向的旅游法律关系.学者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合同法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旅行社法、旅游饭店法及地方旅游立法的研究上时代性和创新性不足,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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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冲冲去旅游,景点没玩好,合法权益却受侵害,不少游客都有这样的体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简称《条例》)5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出旅游,不妨将这部法规装进行囊,以明明白白消费,高高兴兴旅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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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让游客取得精神享受为目的,旅行社的违约势必会造成这种目的的落空。然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没有认可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体现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