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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院调解到诉讼和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法院调解的性质界定法院调解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的争议,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产法院调解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调解是相对判决而言的,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诉讼中的调解。其次,法院调解也是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和进行思想疏导,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终结…  相似文献   

2.
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的一种制度。当前 ,法院调解制度的存、改、废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但是仅仅就调解论调解很难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以和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导向。诉讼和解制度需解决下列问题 :诉讼和解的性质 ;与调解、判决的关系 ;法院在和解中的作用 ;和解的具体程序 ;和解协议的效力 ;生效和解协议的救济等  相似文献   

3.
1991年4月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本文拟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方面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确定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必要性、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实践中搞好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所谓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开始调解后是否坚持调解以及是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进行。所谓合法,一是指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得显失公平。二是指调解的程序合法。如调解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必须在查清事实后才能进行,等等。  相似文献   

4.
再审申请状,是民事案件韵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制作,使用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过,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般应借助“再审申请状”这种诉讼文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申请状”不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意思表示的确定性记载,它还是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可缺少的依  相似文献   

5.
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相似文献   

6.
无论法院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表现为单独的民事调解书,还是以笔录形式呈现的调解协议,其制作必须加以规范。如若不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必将受其影响。为使法院调解更趋于规范,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宜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制作的有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目前,法学界对于人民调解理论流传着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协商、谅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简称合同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下列质疑: 一、合同说与民法原理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违背 (一)、调解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同。民事合同在于设定一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而调解协议是在当事人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参加下,解决争议的一种文书。民事合同纠纷往往是调解协议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8.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落政”私房租赁纠纷的特点是:(一)没有租赁合同。(二)协商提高租金的困难较大。人民法院处理“落政”私房租赁纠纷,分为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两个方面。在处理上,以调解为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决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作了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散乱,加之又无可操作性,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的贯彻可以说不具体、不完善,或根本未落到实处。特别是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的时间记载这一问题,多数法院都是以当事人诉讼文书上载明时间为收到日期或根本未注意时间问题。然而,从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这三大诉讼法来看,当事人递交文书的时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有时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笔者拟就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淡点浅见,以求得同行的共识。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12.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结案方式。从成本角度分析,调解与判决具有不同的成本。在对二者成本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官偏好调解的主要原因以及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诉讼成本控制与民事司法程序改革,适度强化案件审结期限对于法院和法官的约束、严格控制法院调解的适用场合、建立替代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3.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对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调解仅在审判阶段实施、法官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调解协议约束力弱等问题。为此,应对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相应改造,将法院的调解工作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建立调解申请机制,建立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制度,明确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及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14.
民事调解制度虽然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但属于非讼程序。私权自治、审判效益和司法文明的要求,促使民事诉讼契约化。民事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诉讼契约,法院承担公证的角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调解程序:单独设置调解机构和调解主持法官;合理设置调解员选任程序、回避程序和参加庭审程序;采用签字生效制度;合理界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论诉讼结果     
诉讼结果是诉讼当事人追求的目标的最终体现,在法官对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确定个案法律事实,分配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的权威形式。它或者表现为司法判决、裁定,或者表现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终局性诉讼结果,还是中间裁决,都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当前,许多法学理论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实际工作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问题——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这预示着我国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有突破性发展的可能。本文拟就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初步探讨。一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使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相互体谅和退让,从而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特殊性质的诉讼外调解活动。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依据国家法律、政策,通过协商、谅解而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种特殊  相似文献   

17.
强制调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针对特定类型民事纠纷而言,启动调解不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从而使调解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裁判前置阶段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与普通民事调解相比,强制调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前置性等特点。在把握强制调解内涵时,必须厘清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界限,正确认识强制调解与调解前置、调解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增设的"先行调解"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但却蕴含了诉前强制调解的基本雏形,为在适当时机拓展我国强制调解的类型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法院调解制度,但由于调解和判决同时规定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又同属结案方式,导致了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形成了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本文在分析了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后,提出了建立“调审分离、审前调解”的法院调解制度是解决现行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的现点,阐述了审前调解制度的特征和优点,论述了我国建立该制度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9.
2012年至2014年,来宾市象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9件(涉及农民工案件67件),其中裁决19件,调解70件。据悉,该县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采取案前组织协商、案中积极干预、案后跟踪服务“三步工作法”,整合工会、法制、经贸等部门力量共同参与办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依法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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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为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这是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的特色,并且这一特色在很长时期内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在我国,诉讼调解和判决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没有主辅之分,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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