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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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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2.
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3.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我国理论上尚有诸多的问题没有深入探讨.笔者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对该罪的立法精神予以研究,提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当是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盗窃、抢劫,或走私、伪造、出售、运输、购买伪造货币,或查明的上游行为不是犯罪的情况下,才为本罪的持有、使用行为,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应当是意图使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具体研究了对要件的理解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伪造货币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伪造货币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始于国内法的规定,已扩展到国际法领域,是指仿造人民币或外币的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货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伪造货币罪的过程中应注意本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以及构成本罪是否要有数额限制。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  相似文献   

5.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对“持有”“使用”的含义作了探讨、分析。对本罪的主体做了严格界定。指出,构成本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其后,文章对构成本罪与他罪及罪与非罪的界线做了研究  相似文献   

6.
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在ATM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的,应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并使用假币的,不必并罚,但对已经使用和仍然持有的假币数量应当累加计算。  相似文献   

7.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针对市场流通中的真货币,然而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刑法应予修改,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为同一犯罪。  相似文献   

8.
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的追诉标准之一是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实践中大量持有伪造小额普通发票的无证经营者、个体小商贩因此标准而被刑事追诉,这有违本罪立法本意和刑法的谦抑精神。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存在诸多差异,相应犯罪的两种定罪量刑标准比例不能简单援用。当前,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宽严相济理念,援引刑法第十三条对轻微的普通发票犯罪予以出罪处理。长远看,应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基础,参照假币犯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协调普通发票犯罪定罪处罚的份数标准与面额标准,以防罪刑失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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