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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各类请求权,物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之客体.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虽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都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因为,此二者虽为支配权和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但却存在较为特殊的义务主体--所有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他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消所有权因设立他物权而受到的各种限制,收回所有权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由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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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3.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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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罗马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概念,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适用对象;请求权在德国法产生之初就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整体而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助于诉讼时效之功能实现,也是请求权的性质使然,但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以物权请求权为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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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应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诉讼时效制度之价值进行分析,对各物权请求权应分别对待,未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其他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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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细分析了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物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也稍加分析并论证了与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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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不仅知识产权 ,任何民事权利 (包括物权 )均应当有权利限制。如果某种民事权利不受限制 ,则必然妨碍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或行使。在法、德民法形成时 ,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 )的权利保护 ,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故在这些民法典中 ,“权利限制”条款虽然存在 ,但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 ,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我国因为历史原因 ,民法中的物权法制定远在知识产权法之后 ,比欧美更有条件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较先进的内容。已经非常细化和系统化了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 ,应该对物权立法有借鉴作用。这并非说物权中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完全相同 ,只是说我们应注意从新发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 ,以使我国物权法有更明显的 2 1世纪的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