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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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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正确适用诉讼保全,不仅关系到案件判决后能否顺利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2.
王晖 《法制与经济》2009,(14):74-74,7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不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  相似文献   

3.
依照我国现行。事诉讼效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根本无法满足保全的请求,从而致使保全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鉴于此,为求弥补立法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有意将争执的标的物出卖、转移、毁损、隐匿、挥霍、资金抽走,或者由于自然原因使争议的标的物不能长期保存、日久变质、降低价值等,都会造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困难,作出的裁定、判决、调解协议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重视并适时准确地运用诉讼保全措施,有利于迅速审结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执行困难的问题,保证公私财物免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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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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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  相似文献   

7.
案子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要自动履行,不自动履行的,就要依法执行。否则,判决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执法不是几戏,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毫无疑义的。 然而,“执行难”的问题的确存在,且随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这一问题日渐突出。究其原因:案件多,执行人员少,条件差;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少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院判决,甚至故意无理取闹,阻碍法院执行,再加上有的法院自身工作做得不够,有的腰杆不硬,有  相似文献   

8.
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发生争议诉诸仲裁后,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国家豁免抗辩的问题.对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不同适用会使类似案件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限制豁免还未形成为习惯国际法.仲裁过程中国家豁免的放弃并不同于诉讼过程中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后者需要单独的声明.外交财产、央行财产以及军事、文化等财产一般享有执行豁免权,其他的财产则可能因为商业用途或者非主权目的而不能得到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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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得到全面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手段,但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对于每一件具体案件来说,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取决于是否确有必要,即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根本前提,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所谓“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的实质含义是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确有必要.我国民事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努力寻求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认真研究和实践。本文仅就财产保全的正确认识与适用作些粗浅的探讨,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点滴设想。 财产保全的基本内涵与不良认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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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正确适用诉讼保全措施,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结届判决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而且关系到是否严肃执法,切实保证办案质量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认为:正确适用诉讼保全,必须掌握好下列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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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做出判决以前,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诉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只有存在需要保全的特殊情况,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一、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没有严格执法,按照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和条件,而是滥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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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对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都分别作了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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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请问,答复当事人的申请复议应采用何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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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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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还发现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经济纠纷,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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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介绍,某些法院经济纠纷案件未执行数已达当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加之历年遗留下来的未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肩上包袱愈来愈沉重,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据对某县人民法院的分析,1985年以来的所有未执行案件,呈“四四二”状态,即完全有执行能力,由于法律手段跟不上,当事人有恃无恐;或者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想长期非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2,(9)
判决的实现,是树立经济审判权威的关键环节。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已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不少企业因为“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而深感失望,降低了依靠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心。有的当事人因通过正常渠道执行不成,便自行采取强制手段,引起新的纠纷,影响了社会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状况必须  相似文献   

20.
一九八五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一百五十六件,为一九八四年的三点三倍;结案一百零六件。其中,判决十五件,调解六十五件,其它方式结案二十六件。由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在外地,给办案带来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有过错的被告,往往不应诉,不答辩,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有的案件虽经判决或调解结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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