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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着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功能定位,制度协调上存在着不同与交叉。基于两种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结合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应适用取得时效,从而实现法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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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各国规定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安定社会秩序,稳定业已形成的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使物尽其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从取得时效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和它所赖以存在的逻辑空间来看,该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位不得不说是目前立法的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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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对这一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很多。而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应适用取得时效的问题的研究则更显得贫乏,本文通过对取得时效的本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目标价值的分析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对比,从而认为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准物权,但它与物权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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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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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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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现代民法中,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都是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清,但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造成理论上的不一致。在时效制度中,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衔接,造成理论和实际不一致。现代民法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第一,可统一于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为可变时效,除斥期间为不变时效;第二,可统一于消灭时效:现在的消灭时效是阻却时效抗辩请求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是形成权消灭时效,例外是担保物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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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促进“有余与不足”间的平衡,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这一制度既加速了财产的流转,又弥补了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取得时效制度,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完善立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所有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及经济发展现况,应将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限定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