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犯罪构成的模糊性、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核心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是故,需要重新反思和架构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在判断标准上,应当放弃“职业推定”的立场,采用“类型化之一般人标准”;在判断前提上,当法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或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有高度合法可能性时,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存在,同时主张以“刑事推论”取代“刑事推定”,避免司法者习惯性地“知法推定”,从而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宽宥功能在经济刑法领域无从发挥;在判断方法上,虽采用同核心刑法领域相同的阶段式审查,但应更加公平地分配刑事犯罪风险,允许经济活动者对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判决和中立、专业、无偏私的专家意见予以信赖。  相似文献   

2.
在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理论界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乃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所致。建议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行为人故意认识的内容。此外,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的可能性,应当遵从"真诚"而"合理"的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确信自己的行为合法,且社会一般人也认为这种合法性确信是合理的,就应当认为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难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3.
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事实上很难区分。来自大陆法系的这种分类,对于我们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就能解决认识错误问题。违法性认识不仅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相似文献   

4.
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事实上很难区分。来自大陆法系的这种分类,对于我们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就能解决认识错误问题。违法性认识不仅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相似文献   

5.
对615份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违法性认识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合理的理论选择和科学的判断路径。解决此问题,应当明确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采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来判断犯罪成立与否,并参考违法性认识的具体状况来决定是否量刑从轻,可以先以"契机+真诚查询或合理解释"的方法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存在,对于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再判断其是否足以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6.
对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犯罪中"认识"的内容。并在此论战的基础上基本上形成了两大观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我们现阶段法治还相当不健全的时代,应该以社会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主要判断标准,辅之以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7.
就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问题,尤其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的构成要素,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从刑法域外学科视角,以经济犯罪为分析的类罪基点进行探悉,建构经济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二元分野模型,针对不同具体罪名行为的法域归属采取差别对待,以配合其他法域价值取向的追求,真正实现经济刑法的工具功能与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8.
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的问题在我国刑法通说上一直被简单地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的,但是对于这个似乎没有太大争议的观念下依然有着一些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问题,比如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到底是否属于事实错误,以及直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来处理是否真正合理。事实上这无法解决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行为的恶意的共犯问题。以假想防卫为例借鉴"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理论",可以重新认识和解决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不知法律不负责”是一条古老的规则 ,在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一直重视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 ,这一规则面临着一些争论与问题。本文在介绍外国刑法有关理论的同时 ,联系我国的理论观点进行讨论 ,提出了判断违法性认识是否为犯罪故意内容的标准 ,应当以司法者的判断为主 ,但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0.
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的问题在我国刑法通说上一直被简单地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问题,比如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到底是否属于事实错误,以及直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来处理是否真正合理。事实上这无法解决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行为的恶意的共犯问题。以假想防卫为例借鉴限制法律效果的责任理论,可以重新认识和解决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问题。  相似文献   

11.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过往一味回避的态度已不能应对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视野俯瞰,违法性认识已经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方式虽各具特色,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的落脚点在于价值判断,而"实质违法性认识"能够内含于中国刑法学的罪过概念之中。在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情形下,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则要谨慎判断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再分析其是否具有违反法秩序的主观意志,从而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场合下可形成两条出罪路径:直接否定社会危害性认识进而阻却罪过,适度扩大"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交往日益密切,刑事法网不断扩张。为适应这种趋势,刑法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所形成的刑法条文在规范角度被称为空白刑法规范。当行为人对空白刑法规范的补充规定产生认识错误时,日本法院认为对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应当作实质判断,即该错误具有相当性的场合,应作为构成要件错误实现出罪的目的。此种论断对于同样采用违法性认识不必要说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已经制定的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刑法规范而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文本。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根本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效力自然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在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若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应当运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理对此予以解决,行为人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不以犯罪论处;若根据旧的司法解释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对司法解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以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的处理与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处理相同。  相似文献   

15.
基于《罗马规约》的立法背景,作为犯罪要件中心理要素的"明知"在国际刑法中有着偏向于英美法系的意义.对于"明知"的研究,需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刑法理论来进行.国际刑法中的"明知"主要可以从两大法系关于"明知"的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两个层面加以详细的展开.当然,由于受到国际刑法本身渊源以及国际外交谈判等原因的影响,国际刑法中的"明知"突出了一些较为独特的特点,在事实性认识上,具有主观主义的色彩;在违法性认识的场合,由于条约制定以及习惯法律规则发展的现实影响,不能够绝对地贯彻"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但是其仍然作为一项政策而存在.  相似文献   

16.
可罚的违法性是大陆法系违法论的重要内容,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成熟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的"但书"和罪量规定也有轻微行为出罪功能,不能以"但书"作为直接出罪依据,罪量规定能在罪质与罪量两维度区分罪与非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只能做到相对明确,宣示考察罪量因素的"但书"应坚持,但标准应交予法官把握,罪量规定应删除。刑事政策作为可罚性判断的影响因素和刑法解释的填充实体,将价值判断与刑法规范关联起来。  相似文献   

17.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规制机能日益扩张,侵犯了个人法益保护的边界。有必要通过违法性认识出罪来缓解刑法规制和个体法益保护的紧张关系。基于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导向,不同于学界对该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位置正当性的争论,本文将违法性认识的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犯罪的出罪功能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探究违法性认识在该罪中出罪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以实现个体正义。帮信罪因刑事政策需要、定罪证明的不合理及犯罪主体的特点决定了该罪存在违法性认识出罪的可能。根据责任非难的观点,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类行为以违法性认识出罪也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与英国刑法比较,中国刑事违法性在刑事立法上存在附条件刑事违法性问题、不完整刑事违法性问题、不存在刑事违法性问题。中国应重新研究刑事违法性,不断完善刑法制度,以避免与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其他多边协议发生冲突,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19.
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界也以"不知法律不免责"为通说。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受到质疑。我国刑法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评价违法性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与分析,应采取归因与归责的相分离模式,在归因阶段采取条件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已达成共识,而在归责阶段则主要存在修正的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本文认为在归因阶段应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在归责阶段则通过对实行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等犯罪论理论的运用具体判断是否进行归责。同时认为,应在归因判断时强调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