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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 ,有的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单位 ,将在押的服刑罪犯以各种各义放出监管场所为单位搞创收。有的是“放回家治病” ,有的放回社会“打工” ,有的是“放假”。监管单位向被释放人员收取劳务费或创收款 ,每人每月向监管单位交创收款200元至600元不等 ,或以天计算 ,每人每天交15元至20元不等。这种释放在押罪犯外出搞创收的情况 ,一般是经监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有的是经主管看守所、拘役所的公安局领导批准或决定的。对这种释放罪犯出监管场所搞创收的行为 ,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判决。如某县公安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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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拘役罪犯的假期折抵刑期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假期折抵其刑期提前释放。对此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假期折抵刑期,理由是:刑法只是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并不是硬性规定每月应该回家一至两天,这里的“可以”应该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认罪服法,表现好,可以给予其每月一至两天的假期,反之则不允许其回家。如果将其假期折抵刑期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会影响法律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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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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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县城关镇的潘扩锡,1998年、1999年两度因赌博被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0年因盗窃被天峨县公安局拘留15日,2010年9月又因盗窃被天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5月12日,其因教唆其儿子盗窃,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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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团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1998年9月5日届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留在看守所服刑。1997年1月5日,罪犯张某超在监外劳动改造之机,以其妻生病,需人照料为由,申请离监探亲请假一年,看守所违反法律规定准假。张某速高监回家。直至1997年8月,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张某之妻并未生病,张某回家后一直在家从事生产,经商办企业。检察机关及时向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遂于1997年8月5日将张某收监。对罪犯张某因看守所违法准假而脱离监管改造的7个月时间如何认定,意见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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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于2006年2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止于2016年3月29日。2009年7月7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09年9月15日,四川省成都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达到减刑目的,伪装积极改造,在对其宣布减刑裁定后,该犯认为已经达到减刑目的,公然在监狱违规抗改,在服刑罪犯中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其减刑裁定,报送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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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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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能力是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完整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惩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对于一个服刑能力有缺损的罪犯实施强制性改选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对服刑能力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服刑能力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服刑能力受限者的法律处置方法在《监狱法》应当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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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6时,李某向王某借钱6000元整,借期2个月。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2009年5月1日,李某答应王某到公园门口还钱。到公园门口时,李某正和其另一朋友田某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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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不在看守所、拘役所、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放在社会上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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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2分。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