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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10 毫秒
1.
《政法学刊》2021,(6):5-11
"伪P2P平台"先行归集资金后借款的运作模式,使其更容易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红线。从"正常经营"到"集资诈骗"的转换,可能存在诸多"介入因素"将平台的运营割裂成不同阶段。对于"数额犯"来说,"数额"的认定关系着行为人的入罪与出罪。在平台运营由"介入因素"分为不同阶段的情形下,"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不能解决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一般行为"应否负责的问题。而以"事态的控制"作为集资诈骗"行为"的修正与补充、以"整体性思维"的推定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能够解决"伪P2P平台"背景下集资诈骗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伪P2P平台"集资诈骗行为人数额的认定应避免"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僵化适用,以"整体性思维"判定行为人的"入罪"数额,扣除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作为"出罪口"。在多阶段的行为人非法集资犯罪中,则应以"非法占有"的事实为准厘清行为人之间的责任,避免对平台吸收资金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9,(4):120-128
2017下半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爆雷"事件,大量平台退出市场。"爆雷"现象反映出当前P2P网贷平台蕴含的各类犯罪风险以及问题平台向其他领域传导的风险。借款人失信、平台运营人运营不当、平台监管不足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风险。随着P2P监管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正视以上风险和问题,完善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平台实施股权和资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改善平台运营的市场环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等。对于这些犯罪数额如何理解,具体如何认定,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是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P2P平台准入制度尚存在准入方式不当、准入条件混乱和准入标准模糊等不足,导致P2P市场出现野蛮增长、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乱象。重构P2P平台准入制度,应遵循"理念--模式--制度"的路径,以"适度"为理念设置控制与激励双重标准,选择差异化准入监管模式,具化准入方式、条件和标准等实质性要件。  相似文献   

5.
对于任何财产性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刑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额,才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本文将要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数量,是指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数额和作案次数,而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就是指犯罪数额与作案次数的认定规则。系统地研究、制定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需求。一、犯罪数额认定规则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犯罪数额混乱的情况,影响…  相似文献   

7.
本文由P2P技术合法性争议得出确定该技术合法性的标准,并根据P2P技术类型划分了责任认定体系,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最后,在归纳发达国家的防治对策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解决P2P技术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碧琴  任洁 《法制与社会》2015,(6):102-103,107
P2P借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相关法律规范模糊,本文探讨信息共享对规范P2P借贷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身份,确定P2P借贷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平衡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制定行业自律对策,防范借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触发了"金融脱管",即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网贷平台出现了"蒸发"、提现困难和非法洗钱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问题。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的四种发展模式为基础,可以发现P2P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因素。P2G是规避风险的P2P创新版模式,P2G具有政府信用背书、回收速度快、项目筛选严格和信息透明的优点,使其能够成为"地方投资新蓝海"。P2G运行需要遵从的原则包括:资金流向透明、项目运行透明、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环境透明。  相似文献   

10.
共同金融犯罪"数额"认定对共同金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共同金融犯罪成员数额认定,应当结合共同犯罪总额所达到的量刑幅度和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综合考查。  相似文献   

11.
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但目前数额犯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固定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的固定性、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因此建立立法规定法定性、司法解释规定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体系是我国刑法实践中审理数额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中收受物品情形下,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之争,从而造成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对此,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据受贿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以贿赂物品的客观价值为基础,对受贿数额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不同类型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受贿时间节点、间接数额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具体的受贿数额,以便实现对贿赂犯罪的精准惩治。  相似文献   

14.
经济犯罪数额价值的科学折算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数额是衡量罪行轻重、如何处罚的标准之一,特别在主观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如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中,更是一项主要内容,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准确地认定违法或犯罪行为侵犯财产的数额,科学合理地确定其经济价值,才能正确地认定行为的违法或犯罪的性质,从而恰当地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正是由于犯罪数额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十分重视对犯罪数额的严格界定。 但是,现行的以经济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相似文献   

15.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一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为此,司法机关往往采用其他定罪量刑标准认定犯罪。本文旨在论证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重要性,深入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重要性(一)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产品数量等均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均不能完全涵盖行为人的犯罪特征或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①如在制售假酒案件中,有的犯  相似文献   

16.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不是放弃印证、允许证明责任转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都应将其理解为,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印证模式进行优化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时存在因机械印证导致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抽样取证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总结典型案例中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明确抽样取证、部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的辅助证据地位,从法律和专业技术两个层面强化审查;在优化印证、加强推理的同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顺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逻辑。  相似文献   

17.
郑毅 《法制与社会》2014,(8):257-258
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色情传播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P2P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色情信息的传播更加快速,也使得网络犯罪呈现出主体不确定、"传播行为"难界定和"主观故意状态"的难判定等特点,导致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难度加大。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加强对P2P软件开发商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才能对网络色情犯罪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8.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登陆,作为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其完成了"普惠金融"的使命。如大多数舶来品一样,P2P网络信贷在中国也日益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逐渐突破传统的居间角色,开发出"债权流转"的全新模式。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P2P债权流转缺乏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以"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中国P2P债权流转的法律关系,并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方向。最后,本文将借鉴美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20.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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