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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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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清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是认知并统制行政裁量的前提。从法的规范构造论和适用过程论来看,无论是法律要件之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还是法律效果中决定的作出和措施的选择等,均存在着裁量,其本质均包含着对法律要件的解释判断,只是在裁量的自由度上有所差别。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照应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可能,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不同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必要。行政裁量是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裁断个案时由于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永恒张力而享有的由类推法律要件、补充法律要件进而确定法律效果的自由。  相似文献   

2.
夏雨 《北方法学》2009,3(5):133-139
行政规划是给付行政下政府完成行政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广泛的裁量权是其显著标志之一。以行政规划中的规划裁量为研究对象,从规划裁量的定义出发,通过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裁量进行比较,发掘规划裁量独具一格的特色及其成因,并最终确定其在传统裁量理论中的位置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裁量二元论长期以来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配性理论,它把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作为各自独立的二元来理解;裁量一元论正好相反,它认为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非各自独立的二元,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裁量一元论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态度的转变而逐渐抬头;20世纪后期以来,更有取代裁量二元论之势。这一现象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裁量观念发生了质变,其直接原因是“裁量滥用”法理的展开,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是法治国家理念的质变。  相似文献   

4.
葛睿飞 《法制与社会》2010,(10):273-273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我国对行政裁量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多有研究,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多有分歧。对此问题,学界近年出现了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的观点。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正确认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内涵泛化的现象,规范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相似文献   

5.
行政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空间内设定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行政裁量的作用。为了矫正实践中的行政执法误区,真正发挥裁量标准的作用,必须正确认识行政裁量标准的概念。首先,明确裁量内涵,关键是正确认识行政裁量的性质和行政权的运作特点,"实质法治主义的依法律行政原理"应当是行政裁量标准内涵的重要理论预设。其次,从外延上说,需要辨别行政裁量标准与法律、行政立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兼论行政裁量论的范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量作为教义学概念,其发生、变迁与权力分立如影随形。从自由裁量行为到自由裁量再到受法律拘束的裁量,行政裁量观念的变迁对应着法秩序与法理念从法制到法治的变迁。所以,尽管行政裁量概念的主要功能场域在于行政诉讼,但其阐发与法治观乃至法律观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裁量论的基本范式是:以法律解释确定司法审查的边界与方式。这一范式反映了行政裁量概念的教义学特征。它虽不能完成行政裁量概念所能承载的所有任务,但对于其核心任务而言是必要的和充分的。为凝聚共识,我国行政裁量理论有必要回到法学的本原,明确行政裁量概念的工具性,并结合法治观、法律观对行政裁量的观念加以梳理和探究。  相似文献   

7.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法律的层面对裁量基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关领域随后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研究工作。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来看,面临着制定技术有待完善、制定主体范围不清和程序缺乏规范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代表性。欲构建系统完备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其具体性与能动性相协调、动态性与稳定性相协调、规范性与实践性相协调的基本要求应得到满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应从制定技术的选择、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确立入手。在制定技术的选择上,行政机关应摆脱传统“情节细化”与“效果格化”分格技术的路径依赖,引入动态调整技术作为控权技术的补充。在规范确定性与妥当性存在冲突时,动态调整技术选择牺牲部分规则的确定性来换取规则的妥当性,其在裁量基准制度中的直接载体是逸脱条款与定期更新程序。行政机关还应分别从“复合主义”与“程序正义”立场实现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8.
胡延广  窦竹君 《河北法学》2005,23(8):119-123
对行政裁量法律控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了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在分析我国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实行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符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对完善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思路。在论证行政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时重点放在行政程序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上,对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裁量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具体分析了司法机关对裁量的法律控制,提出了行政裁量权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审查,行政裁量属于行政权的运用活动、司法机关可以审查的观点,说明了审查的范围只限于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在认定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时主张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结束语说明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提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终途径,完善岗位责任制、发展责任控制模式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9.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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