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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人通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条款,保险利益界定原则是保险赔偿在买卖双方之间的限定原则,其宗旨为防止“道德风险”。中国目前以风险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针对两者存在冲突而导致买卖双方均无法索赔的不合理现象,深入分析两者冲突的情形、原因、现有界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国保险利益的含义,对现有界定原则予以质疑并提出对策,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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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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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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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保险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对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海难事故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补偿,这其中也包括了对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而且对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施救费保险人仍将依法予以赔付。因此,本文着重对海上救助以及相关报酬的保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明确各项具体费用的明确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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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邹海林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又称之为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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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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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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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复杂性,商行为的逐利性,使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除设置专章免责条款外,有些免责条款则散落在整个合同的其他章节内,有的则隐含在某一条款的后面未明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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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复保险中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研究虽然早已起步 ,但均未能深入 ,尤其是如何界定复保险中投保人的主观状态问题 ,一直鲜有论及。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赞同将复保险合同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并主张 :在复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形下 ,各保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非比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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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下,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向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出适当合理的保险理赔。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是适格的保险代位求偿人,以及两被告与涉案货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故对原告认定要求两被告对涉案的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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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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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条款与保睑费率监管的意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起初订保险合同时,全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来决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随着保险技术的高度发展,基本保险条款趋于标准化。例如,英国劳合社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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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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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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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对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是当事人控制风险,分配权、责、利的工具;法定的除外责任则是国家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使社会和谐有序的手段。因此,除外责任是实现公平的平衡器。原则上,当事人对除外责任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执行法律规定。凡保险合同成立而且有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既没有落入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责任。此为一般通则,虽无争议,但保证保险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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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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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丰使用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属于一种社会成本,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应规定机动车转让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转移同时进行而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强制险保单变更手续的完成应作为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要件.机动车商业性保险,以机动车保险利益转移时间作为判断受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点.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延续,取决于保险车辆转让是否显著增加承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投保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车辆变动的情况,保险人认为有合理的理由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接到变动通知时及时明确提出,否则将丧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抗辩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