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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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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2.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法医学杂志》2006,22(3):239-240,F0003
1面部软组织损伤1.1面部软组织创《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都是关于面部软组织创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创的性质、长度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于软组织创的检验进行规范。1.1.1面部软组织创的检验在观察创口时,应当着重  相似文献   

3.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  相似文献   

4.
外伤致皮肤、软组织损伤在临床法医检案中极为常见,暴力损伤后创口或瘢痕长度与面积是评定损伤程度的重要依据.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均有条款对皮肤创口的长度或疤痕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检案工作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如是否根据皮肤瘢痕长度推算原创口长度;不同条款中规定的创口长度如何累计;手术扩创是否累计入原有创口.笔者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就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便和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5.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6.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于头部、面部及躯干等处的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都有具体的量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损伤在具体损伤程度评定时却缺乏具体的规定。一、特殊损伤案例1人体交界部位损伤例1 某男,23岁,1996年9月被他人用砖头砸伤头面部,查体见:左额顶部发际处见一条长55cm创口,其中创口在头部长25cm,创口在面部长30cm。例2 某男,26岁,1993年3月被人因故用木棍砸伤头面部,查体见:右额顶部发际处见一长80cm创口,其中头顶部创口50cm,额面部创口30cm,其他部位未见损伤。2锐器钝器混合损伤例3 某男,32岁,…  相似文献   

7.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相似文献   

8.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述因素对疤痕进行评定[3].由此可见,对面部疤痕的评定就是对上述4项基本指标进行定量,将主观因素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数量化指标,从而评定伤情.我们通过实践制定面部疤痕计分评定标准,并对面部损伤案例进行比较观察.  相似文献   

9.
<正>创口在法医临床鉴定时经常遇到,当创口长度刚好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数值即临界值时,鉴定人倍感纠结,举棋不定。初次鉴定刚好达到标准要求长度,重新鉴定时可能就达不到标准规定数值。遇到这类情况鉴定人该如何把握呢?作者总结出以下鉴定经验,供法医同行参考。1创口的测量方法创是指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仅伤及皮肤浅层,以表皮剥脱为主要表现的损伤称擦伤~([1])。在测量创口长度时,应以伤及真  相似文献   

10.
在活体检验鉴定中,经常碰到同一人不同部位皆有创口的情况,特别是头面颈部骑跨创口,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如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即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评定损伤程度不合理。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探讨头面颈部骑跨伤的损伤程度评定。  相似文献   

11.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12.
面部损伤后残留瘢痕的情况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比较常见,虽然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其损伤程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1234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1案例案例1:某男,25岁,左上唇被人咬掉。检见左上唇缺损超过人中线1cm,创面不齐,创缘不规则,有齿样排列特征,牙暴露。鉴定…  相似文献   

14.
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  相似文献   

15.
<正>创口的损伤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常见案件,该类损伤鉴定约占到鉴定总数的15%左右。所以有关创口的鉴定标准看似简单,实际影响广泛,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定。2013年8月30日国家二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对原来分散、陈旧的标准条款进行了整合,做了较大幅度修改,分级更细,  相似文献   

16.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于头部、面部及躯干等处的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都有具体的量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损伤在具体损伤程度评定时却缺乏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运用“相加原则”“就低原则”评定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法医活体检案中,常遇到对多部位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轻伤鉴定。由于不同的鉴定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及对处于模”糊分界区域的创口属于那个部位的不同认定,同样的伤情往往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为解决这类问题,笔者提出对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伤情评定的“相加”和“就低”原则。所谓"相加原则”和“就低原则”,前者指各部位皮肤软组织创口长度累计相加,而后者是指重部位的创口长度可加到轻部位的创口长度上,按轻部位标准评定伤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有关皮肤软组织伤情评定条款,如…  相似文献   

18.
正手功能的评定一直是法医学鉴定中疑难问题之一,首先是客观性问题,其次是精确性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2014年初施行以来,手功能的评定受到法医同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是有关手功能方面的条款在《新标准》是新增设的,之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未涉及到,理论上存在盲点;二是手功能的评定还没有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方法;三是法医鉴定人员对《新标准》的部分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鉴于以上问题,作者查阅相  相似文献   

19.
李少勇 《法医学杂志》1998,14(4):221-222
针对当前贯通创损伤程度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贯通创的形态及特点,提出了单纯的贯通创的损伤程度评定应以贯通创的创腔大小为依据的新观点,并指出了确定创腔大小的方法,及相应的量化标准,阐述了正确适用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创口长度与伤情评定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创口长度与伤情评定的关系是法医临床学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由于近年来对其认识未趋统一,作者试从立法理论角度并结合多年检案体会谈谈我们的看法。一、创D长度与伤情评定的立法依招《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创口长度计算与伤情评定作了原则规定。从立法理论角度研究,创口长度的伤情评定与其他条文不尽相同,有其特殊性,体现了三个立法原则;①相加原则,即创口长度在一定条件下可累计相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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