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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通过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金融国有资本的监管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金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存在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不分、缺乏统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等突出问题。建议选择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的模式,以汇金公司作为履行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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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是我国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问题在于“代表”与“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授权行使的法律架构应为: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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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作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质是国家出资企业之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之代表,其作为国家股东代表,代表国家股东持有国家出资企业股份,代表国家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股东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国资委的定位应当是: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代表,是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政府机构及机关法人,国资委应通过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及三层委托代理体制实现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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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李荣融日前透露,国家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政策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政府将授权他们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全权负责经营。 李荣融说,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建立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的关键一步。[《文汇报》 2000年6月29日茹晴文]我部分国企将行使出资人职能 全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茹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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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与制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资委的职能配置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出资人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和国有经济宏观调控职能集中于国资委一体行使,并由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行使监管立法职能,不仅有违分权与制衡的一般原理,同时导致事实上的角色冲突,影响职能行使效果。国资委的上述职能必须分离,并实现相互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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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成立给国有资产所有权找到了真正的行使主体,但是经济学家设计的国资委在法律上却难以找到明确的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国资委行政机构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两种地位,同时为了避免国资委拥有的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应将行政职能从国资委中剥离出去,仅保留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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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出资人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层出不穷,当前,有必要对出资人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真正出资人(终极所有者)应是全体国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是出资人的代表人而非出资人;出资人的职责仅指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的三层次运营模式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兼具的"老板加婆婆"的双重角色;未来我国可以遵循两条路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进行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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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2):82-84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所有与分级所有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切入点是理顺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关系。政府出资人制度应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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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它的一大新亮点就在于界定了国资委“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资委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本文兹从民法角度出发,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背景,探讨国资委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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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如何管理,已经成为政府、企业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直接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插手管理企业,但谁都管理不了,谁都不负责任。因此,企业不出问题则罢,一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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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进行制度体系构建的,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是相统一的。但也存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制度安排不足等问题。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制度,应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通过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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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政府是否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而这几个分开的一大重要标志是,政府公共支出是否从相关领域中退出,或者支出的形式是否作出合理的变革等。政府职能转变向纵深推进,离不开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的推动。 政府公共支出一般指国家为满足社会基本公共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公共产品和眼务所形成的资金耗费。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公共支出有多重涵义,它既可作为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又为政府履行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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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法律上属于民事(商事)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以及继承和划入的方式,国资委又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法律上属于行政主体。集两种主体身份于一体的国资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运动员、裁判员身份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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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本文是对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与出资人制度演变和发展,以及国资委出资人制度确立的法律思考。 一、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前的特征和状况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如石油、石化、电力等在改革前都属于具有国家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垄断性国有公司。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但在改组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未建立起完善的出资人制度。企业产权状况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机制陈旧,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在80年代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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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法定的执法主体; 依法行政,是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一个根本举措; 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权限。执法监督是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