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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士人的流动相对战国、西汉时期的士人流动呈现出"下行"趋势,具体表现为游学群体的"平民化"、游学地点的"民间化"和游学目的的"俗世化"。士人流动、士人流动的"下行"促成了文章写作群体的生成与文章体裁的新变,并带来了东汉文章写作的繁荣。伴随着大量士人的流动与写作群体的生成,非实用类文章也日渐增多,表现为文章抒情功能的提升。后世所言的真正的"文学"这一意识形态,日益脱离史学、经学而走向自觉与独立,最终促成了"文"的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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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士人隐逸之风盛行,朝隐更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士人的行为方式和政治取向,是士人政治品格的外在表现。魏晋时期的"朝隐"现象,是士人政治品格演化及严酷的政治现实双重作用下形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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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凭着"儒生担重"的精神,徽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于发展为雄视天下的大商帮。每一个中国的商会,都可以从徽商身上多多少少找到自己的影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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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人精神在秦汉之际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士人由五师君友沦为弄臣家奴,失去了人格的平等与自尊;由天下游士变为一主之臣,失去了自由意识;由布衣之士变为仰禄之士,失去了自主性;由四民之士变为儒臣之士,失去了主体意识。士人精神的嬗变至汉武时代趋于定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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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宗法伦理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发展过程。夏商时期,天神观念是宗法伦理思想的核心;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划分排列人伦等级秩序;先秦时期,孔子发挥"周礼",构建了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两汉,儒生们通过"天人感应"而推出"三纲五常",最终形成完备的宗法伦理体系。近代,由于受到西方法律和伦理思想的冲击,传统宗法伦理遭到解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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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西周罚金刑制度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对西周有无罚金刑这一问题存在着重大争议。通过对新出土西周金文与传世文献的综合研究,西周罚金刑制度可以得到较为清晰的呈现。西周罚金刑是五刑之外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依附五刑适用的附加刑,多与鞭刑一起适用,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量往往相同;西周有五个等次的罚金刑,即所谓的"五罚";西周罚金刑适用于不构成"五刑"的轻罪;通过罚金刑所获得的财物既可能由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也可能由政府获得。由于文献不足的原因,夏商没有发现罚金刑制度,西周的罚金刑实为中国古代罚金刑制度的源头,对春秋战国乃至秦汉的罚金刑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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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3-12
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基于原始习得和传来因素而形成的、有支配力的精神统一体,其社会功能主要在于为文化共同体成员提供交流平台。文化研究是以认识论为核心的思维结构研究。从发生学和文化本质论的角度分析现代立宪主义可知:西方宪政文化是普遍理性在人类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儒学文化由于普遍理性的缺失并未自生自发形成宪政文化。从一种过程和事业的角度看待宪政法律,应该从理性培育和法制保障两个角度践行宪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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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义决狱是以《春秋》、《诗经》等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记述,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客观事物的记述中所体现的"义理"判决案件,进而弥补当代立法之不足,发展、完善汉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经学理论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经义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经学研究密不可分。经学研究的产生、兴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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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的法律辑录 ,这批简文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与过失、数罪的处罚等都有较细密的规定。其它刑罚原则有诬告反坐原则、证言不实反坐原则、连坐原则、上诉不实加刑原则等。汉律在定罪量刑时 ,充分考虑皇权和尊长的地位 ,对于触犯皇权和尊长都要从重处罚。此外 ,对于触犯人伦、群盗犯罪以及官吏犯罪也予以重惩 ,而对于自首和犯罪后自动减轻犯罪后果等则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汉初的刑罚原则与秦律所载刑罚原则基本相同 ,西汉武帝以后在具体的操作细节和适用标准方面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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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的民事诉讼在汉代社会现实中具有较明显的实态。讼之所及 ,多为租税、财货乃至田产 ,表明人们在概念上已经有所区分 ,人们因民事纠纷而“诣乡县讼” ,可知民事审判是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能之一。又以出土汉简及传世文献见之 ,民事诉讼的程序化已相当明显 ,由此反映了汉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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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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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史料证明 ,汉初法律着力维护家庭伦理秩序 ,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 ,是后世“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同时 ,汉初法律还以法家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为指导 ,对官吏严加管理 ,重典惩治官吏犯罪 ,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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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汉代是德主刑辅理论被奉为官方主流法律观的开始,但在分析此种现象时,学界习惯性地直指武帝时期且忽视法思想置身于其间的权力结构。事实上,秦汉时代的权力结构是所谓的"皇帝政治",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权力形式都是随着皇权观的演变而被调整的。在汉代,经高祖、文帝、景帝、武帝及其后各朝,皇权与儒术的联系日益密切,德主刑辅理论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汉代皇权观的儒学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德主刑辅理论兴起的关键所在,而这一过程也生动地展现了传统中国权力与法律的共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