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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本文试对《决定》中增设的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些论述。一、绑架勒索罪的构成特征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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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了明确的认定,即“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接送、中  相似文献   

3.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林亚刚为坚决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月9日4日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4条、第5条分别设立了聚众阻碍解救...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后,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分歧意见来源于对《决定》第1条第2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规定的不同理解.具体表现为三种主张(1)行为犯说;(2)结果犯说;(3)折衷说,即共同犯罪的是行为犯,单独犯罪的是结果犯.由于认识上各执一端,已经给处理未发生或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认定犯罪形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刑罚,加快办案速度等方面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笔者赞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的主张.理由是:一、以行为犯统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符合《决定》立法本意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实际上是一种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以往一直是以发生出卖的结果为犯罪的既遂形态的.但是,当《决定)对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补充,将拐卖对象为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卖人口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确定为一种新罪,并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之后,仍以出卖的结果作为犯罪的既遂形态,有悻于《决定》本意.  相似文献   

6.
我国绑架罪的立法缺憾及修正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新修改《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虽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量刑作了修改,但由于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缺憾,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仍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本文拟就绑架罪立法上的缺憾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修正绑架罪提出笔者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7.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修改补充,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决定》处罚传播性病罪,本文拟就传播性病罪的认定从理论上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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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41条及其有关条款作了重大的补充或修改。这是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显著突破。本文拟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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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功能,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大肆虚开。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把它作为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刑法》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为一种新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该《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该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又较强,理论上和实务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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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著作权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侵犯著作权罪的几个问题陈霜青一、关于本罪的罪名新《刑法》第217条保留了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第1条。对该条规定的罪名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争论的焦点是:(1)新《刑法》第217条(原《决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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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而言,绑架的行为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都可以采取这种手段。然而《刑法》将绑架规定为独立罪名,主要在于其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1]这样,绑架罪的目的就成为区分绑架罪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正确理解绑架罪的目的,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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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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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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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都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本条罪名的确定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司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只能确定绑架人口罪一个罪名,理由是绑架妇女、儿童和他人都是绑架人口的行为,而偷盗婴儿的行为与绑架妇儿、儿童所采取的麻醉方法相似,可视为绑架婴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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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罪名及定义从《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看,笔者认为出现了独立的新罪名。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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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条规定了骗购外汇罪。所谓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以虚假的或者无效的单据欺骗外汇指定银行,用等值的人民币从外汇指定银行购买等值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骗购外汇这种犯罪行为的罪名确定,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1)套汇罪。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套汇罪,新刑法未规定该种行为,《决定》又将套汇行为中骗购外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见套汇罪在我国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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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林亚刚贾宇劫持、绑架人质是一种残忍野蛮的犯罪行为,但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这种犯罪。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2、3款增设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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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共24条,共增设了18个新罪名,其中第1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下面仅就该罪的构成问题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违反金融票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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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决定》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设立了四个新罪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徇私贷款罪;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是玩忽职守贷款罪和滥用职权贷款罪,第九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罪名是诈骗贷款罪。第九条规定的三个罪名,法条上采用参照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相结合的表述方式。 一、徇私贷款罪 1.概念 徇私贷款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致使信贷资金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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