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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慧庆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4):52-54
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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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举证责任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成为证据法理论中的难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概念,所以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概括地介绍了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并对其如何进行正确的适用做出了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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