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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锅得缸”商标谐音“郭德纲”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未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的条件可以界定为:非贬义性地对非政治及公益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用于与原名人所属的行业不相关的领域,且该名人或知名形象名称未被注册为知名商标;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进行整体式模仿时"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2.
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相似文献   

3.
谈对知名商品特有权利的特别法律保护杨钧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一种特别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相似文献   

4.
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5.
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加剧,商家想尽办法去推销他们的商品或服务,比较典型的就是利用知名人物的形象去推广宣传自身的商品,于是大量有关商品化权的纠纷不断涌现。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商品化权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方法尚无明确的定论。本文通过比较现有法律对商品化权保护的优缺点,提出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证明商标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证明商标的概念、类型及其特点 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者眼务商标。 根据证明重点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即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一类是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即证…  相似文献   

7.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了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促使从业者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商誉的载体,承载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捍卫核  相似文献   

9.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0.
苏志甫 《人民司法》2012,(22):39-45,1
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品名称,通常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如果该名称经过知名商品使用并取得显著性特征的,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对描述性标识进行权利审查及侵权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12.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军  卫聪玲 《知识产权》2001,11(6):26-27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  相似文献   

13.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知识产权》2004,(6):61-63
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相似文献   

14.
关于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只有一句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至于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条未叙,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给司法造成不便和困难,此亦一直为学者诟病。本文通过对一较为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特征的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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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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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是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的两大主体,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当消费者用持有货币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换时,二者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是为了实现价值增值,获取利润;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则是为了通过消费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以满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经营者追  相似文献   

18.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商业宣传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为了渲染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或接受欲望,从而在竞争中扩大商品销路或服务范围,以实现期望的经济目的。现行调整广告活动的主要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广告主、广告经  相似文献   

19.
周详 《知识产权》2002,12(6):14-18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者为了将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生产者、服务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或者为了表明使用者属于某一组织,或者为了证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而使用的可视性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在于前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后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服务。所谓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指使用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知名商品装潢特有性的认定除了具有地域性的考量,还应考虑位置性。仅在特定位置取得显著性的装潢仍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受到保护,只不过此类装潢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取得显著性的特定位置。在商品的其他位置,竞争者仍可以自由使用该装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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