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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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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作为义务主体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针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在保证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保证人的权利。其实,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和求偿权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已逐步成为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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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债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拒不偿还或拒不足额偿还的行为。当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债务案件不断上升,拒不还债的现象日益增多。曾有人戏称,如今是“黄世仁惧伯杨白劳”。一些债务人视法律如此戏,以种种借口无理拖欠贷款,许多企业被债务困扰,束手无策,无法自拔而陷入困境。拒不还债的行为还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诱发暴力讨债,人质型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债务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个顽症,一大“公害”,债务危机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十分棘手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够完善,现行法律对拒不还债者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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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判例与通说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债务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不能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国家禁止私力救济,不倡导私力实现债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决于能否给债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利用权能,应当肯定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可以明确刑法的否定态度,引导公民以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可罚性程度相对较低,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通过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阻却违法的可能。我们无法期待更不能要求面临“索债无门”的债权人只能冷静地采取合法手段,因而应当将那些手段行为本身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情形认定为不具有手段的相当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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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连带之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前后有八处,这说明连带之债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连带之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当前又是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研究这一课题,确立连带之债意识,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连带之债的含义和形式。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就可称之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他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他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就不再有请求权。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都认为履行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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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在市场机制中是一种常见的形态。然而,在当前深化改革,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负债经营、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为摆脱困境.利用法律制度之不完善,采取分立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其中一些企业的这种逃债行为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企业通过分立而逃债,不仅阻却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而且有碍于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加强对企业分立的法律特征、基本原则,企业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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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设“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对于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公民的债权的保护却未作相应规定。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财、物、技术、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却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关系。那些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或者口头上说履行、其真实意图却想永久拖欠,或者变卖,转让、隐匿、损毁财产而使实际履行不能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已非属民事责任范畴,其行为不单单侵犯了公民的债权,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其行为的性质实际上已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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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债的履行三议唐烈英债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交换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债的作用,强化债的履行。一我国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将债作为实现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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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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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是否消灭,是“债的消灭”所研究的问题。《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债消灭的诸种情形,法学界对此有所论述。但涉及到债务人死亡与债的消灭问题时,阐述的都不具体,只是泛泛地谈人身性质的债务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至于与此有关的具体问题更不见论及。笔者现略陈管见如下: 一、人身性质的债务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但担保之债是否消灭问题。人身性质的债务是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非财产性质的债务,此种债务只有债务人才能履行,具有不可替代性。例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只有该合同规定的演员才能实际全面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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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我国“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①其第107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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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合同之债的一种特别担保,在微观意义上是督促债务履行、保障债权实现。救济债权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宏观意义上则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动态交易安全与秩序的积极效用c基于保证的这一地位和功能,在实践中人们特别注重强调保证人的义务、责任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保证人权利的伸张及其对债权人的制约,这对原本就处于单务、无偿地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之地位的保证人来说更显不利或不公平。事实上,在民商法权利体系中,保证人虽然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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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对第三人的债务。在合伙之债中,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全体,履行债务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之债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其债的产生与合伙的事务毫不相干。故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个人,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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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讨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是我国民间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职业讨债形成了一套与司法诉讼相异的程序运作方式,成为区别与私法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职业讨债本身存在诸多令人堪忧的问题,但不能否认它对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因此,需从理论上对其运作进行程序化解构,并借鉴域外领域对待职业讨债规范经验,通过程序的设计优化我国现阶段的职业讨债模式,并将其纳入我国法治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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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