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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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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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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与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191条又具体规定了一审哪些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制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从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发回重审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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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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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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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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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几种类型张放军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审判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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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处理原判决、如何进行重审以及受理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机等问题。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应该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请求的事项,但是对于明显错误以及当事人没有机会和能力及时提出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并非只要发现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有错误,二审法院都要撤销原判,而是只需要对属于有害错误的裁决,才需要撤销,并且对于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改判,而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则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才能受理并审查针对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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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债务、赔偿案件。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以“帮助基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为由,指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审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了合议庭,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们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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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相关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不仅是人类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保护和开发其他诸如公海海底资源和人类文化遗产等有限资源的重要原则.它直接引导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并意味着全面非军事化和禁止一切军事活动.为了保证开发的福利在所有国家之间公平分配,应该对所有的使用有限自然资源的国际管理制度的创设活动进行规范,而该创设活动必须以"共同利益"原则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为指导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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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是私法体系中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诸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总是将信赖原则作为价值最大者而优先选择,并且信赖原则在合同责任、时效取得、地役权、离婚补偿、雇主责任等多方面都有适用余地,是私法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原则。信赖原则是伴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作为对自由主义的一种衡平和矫正而取得重要地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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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数学者冠以“帝王条款”之名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多个具有不同性质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裁判行为的影响却缺乏学者的关注。本文试图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裁判行为具有硬性的拘束力这一命题的前提下,填补理论上的空白。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官裁判行为的视角,从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方面揭示其对法官裁判行为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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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法律利益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保险。对此 ,本文对比研究了“法律利益原则”与“经济利益原则”的优劣 ,指出了前者的缺陷及在我国海上保险中采用“经济利益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认为在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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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54-65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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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指控人尿液证据的强制采集会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身体完整权与隐私权,因此必须谨慎而为之,进行严格限制。域外国家,比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通常采取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令状主义进行有效规制,以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我国关于尿液证据的采集与运用还是一片空白,相关的立法建议还存在不足,需要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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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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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本质及其救济——由“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起案件是以国家质检总局为被告的行政垄断案。尽管该案被一审法院拒绝受理,但该案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案中,国家质检总局以监管产品质量为名所进行的一系列干预市场的行为,仅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而无行为法上的授权,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构成行政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范围,因此,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者可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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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上的一个颇具争议的原则,它强调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透过形式追求实质,在运用中容易与强调税法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冲突。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活动,恰恰需要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揭露纳税人在合法形式掩盖下规避税收的真实意图,以维护税收公平与正义。以税收公平原则理论为支撑,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框架之下法律上的实质课税原则,解决了实质课税原则在适用中的难题,是治理税收规避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要根治避税依然要靠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