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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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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几种类型张放军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审判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2.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3.
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审法官和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对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公正性提出质疑,同时对民事案件重审程序中遇到的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举证规则等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因发回重审的法律制度源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如果一旦发回重审的不当,当事人又得重复诉讼,造成资源浪费。本文通过对重审民事案件法律特征的分析,探析发回重审事由和重审民事案件独立性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5.
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相似文献   

7.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发回重审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处理方式,实际上包含着撤销、发回、重审这样三种民事诉讼动作,即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民事审判活动退回到前面诉讼程序、案件按照原来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从性质上看,是民事诉讼程序从后向前的倒流,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逆转。实践中,民事发回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以某中级法院为例,2000年1-12月、2001年1-10月。民商事纠纷再审情况分别是:收案占同期二审结案的25.52%、18.91%。同期再审结案民事维持占30%、50.98%。改判发回重审占70%、49.02%;商事维持占35.9%、59.83%.改判发回重审占64.1%、40.17%。1999年至2001年10月,该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改判发回情况分别是:民事改判率:36.45%、37.99%、38.23%:发回率:5.48%、3.30%、6.18%;商事改判率:36.86%、46.27%、39.83%:发回率:4.24%、5.22%、6.49%。以上情况表明,民商事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二审改一审的多,二审生效裁定再审的多。裁定再审后维持的多。再审改二审的多.再再审改再审相对较多。而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再审和基层法院再审工作处于正常水平。  相似文献   

11.
一审民事案件质量下降的原因及对策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我院受理二审民事案件435起,在已结的440起二审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104件,占上诉案件总数的23.6%,比1992年的上升6.5%。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当前一审民事案件质量下降...  相似文献   

12.
最近,我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债务、赔偿案件。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以“帮助基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为由,指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审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了合议庭,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们认  相似文献   

13.
目前,二审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裁判普遍存在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发回;二是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作实体判决。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值得各级法院重视。  相似文献   

14.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是,案件影响有大小之别,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审判工作任务和审判力量的配置也不同。为了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各级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民事诉讼法)设立级别管辖一节,明确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分别规定了本省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界限。其中对有诉争标的案件,以一定的诉争金额为划分管辖的依据,让(民事诉讼法)关…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调解书,二审发回重审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本文着重介绍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和二审维持原判或发回重新审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主要修改内容和制作方法。一、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一)概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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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疑难复杂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亦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了只能发回一次的限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无限重审。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完全弥补传统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如何革除弊端,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课题便愈显重要。  相似文献   

18.
1999年全国法院共收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海事海商、行政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6229512件,比上年同期上升5.93%。其特点有:(一)从案件类别看,刑事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其次是经济纠纷、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上升11.41%,经济纠纷案件上升5.64%,民事案件上升5.29%,行政案件上升3.1%。(二)从审级上看三审案件上升明显,审判监督案件其次。二审案件上升15.26%,审判监督案件上升10.12%,一审案件上升5.2%。(三)从案件审级的比例看,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所占比例有所增高,一审案件所占比例相对下滑。二审案件同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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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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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法院在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判决书中,只引用了程序法,如只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而忽视了对实体法具体条款的引用。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需要改判的,主要有如下两种:一是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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