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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以罪刑法定司法化为研究视角,突破了以往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司法者如何操作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关键,这不仅需要完备的司法体制与先进的司法技术,更需要司法理念的创新。在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过程中,刑事政策作为司法体制的特殊组成部分需要予以合理使用,法官的能动性是提高司法技术的重要环节。另外,司法理念作为思想保障,更需要确定形式理性的标准。从这三个角度探讨罪刑法定司法化实现的路径,不仅突破以往的研究方法,更是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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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面向2 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分析了罪刑法定司法化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指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构成理论本身有缺陷的话,则这些促进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继而会使罪刑法定司法化遭遇种种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犯罪构成理论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初步理清道路。 相似文献
4.
陈坦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20-22
一.罪刑法定的实际代价 “罪刑法定”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西方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表述显示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种限制机能,要求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实现尊重人权和限制司法权这一罪刑法定的根本宗旨。但罪刑法定倡导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那么,为了实现这一形式合理性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刑法作为成文法不可能囊括社会各种犯罪形态,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在罪与非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5.
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尤其是定罪活动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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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自近代以来,法律方法大体经历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过程.法律方法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主导价值观紧密相联,具体方法的选择则需考虑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稳妥地选择体现我国罪刑法定人权保障主导价值取向的法律方法,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7.
刑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对罪刑关系法定化的理解问题。罪刑法定的基础定位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存在着"文字困境"及对合理性的限缩,实践中则为解决这一困境走上了歧路——司法犯罪化。而对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不当解读则强化了这一思路。刑罚人道主义作为刑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价值观,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困境的合理解脱,也是缝合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间分歧的有效方法。同时,只有将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刑事政策本源性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具有时代性内涵,刑事司法权的运作才会在法定性和政策性中找到平衡点。在刑法失范的时候,人道主义的思维是一种补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足。人道主义的展开是建立在刑法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无休止的宽容或纵容。此外,刑罚人道主义还是刑事司法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责任。 相似文献
8.
阮方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6-20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贯彻的主要障碍 (一)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准备不够 我们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现行的政治体制及司法体制,都没有完全做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也就是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实行的准备。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全面贯彻实行要求在一个民主政体的社会结构中确立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及司法权力)的真正平衡与制约。而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上述两项权力尚未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都未完全确立:首先,在政治领域中,政治权力还未能在宪政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缺乏真正的政治权力制约,政治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结;①其次,在司法领域中,刑事司法权虽然在现行刑事法制的框架下得到了一定的分配,但也缺乏有效的刑事司法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是入罪禁止机能和出罪解释机能的统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方式堵塞了去罪化的路径,应当修改为消极的表述形式。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解释和可预测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为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刑法解释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法解释并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司法化是近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如何让罪刑法定从纸上的法条变为现实中真正贯彻的一个原则 ?本文认为 ,赋予法官一定的刑法解释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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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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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合宪审查是实现刑事法治、推进宪政进程的重要方面。刑法合宪审查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立足基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传统的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而且能够延伸出崭新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我国 97刑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现代罪刑法定的价值旨趣 ,导致了我国刑法合宪审查的机能缺损。只有在真正确认已成国际共识话语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其法外入罪禁止与出罪正当化解释双重机能 ,同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才能建构有效的刑法合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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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当然离不了学者们的创构与证成 ,但是关键还在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讲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与社会的现实结构紧密相关。在中国 ,伴随着一元化社会结构的是源远流长的刑事类推制度 ,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和二元化社会结构的成长 ,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实现了立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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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应以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作为某一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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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义年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44-49
"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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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主义解释范式(大陆法系)和实质主义解释范式(英美法系)是两大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有着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将两种不同解释范式理解为是罪刑法定原则蕴涵的价值冲突的结果,实是一种误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