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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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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是所采取的手段与其目的不相匹配,应当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的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尽管被保险人居于保险保障的核心地位,但对其合同利益的保护尚未达到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度,仍应以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利他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且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投保人解除利他保险合同前,应履行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解除合同的知情权,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赎买权"。同时,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不仅仅包括对其积极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还应当包括对其特定情形下消极不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全面衡平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2.
顾建兵 《法庭内外》2012,(11):24-25
驾驶人因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继续开车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支公司)支付原告陆女士理赔款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3.
问:我原先有一辆轿车,也办理了相关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把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朋友陈某,并且过了户,但保险合同并没有变更过。后来,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赔付医疗费2万元。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虽然过了户,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不能得到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相似文献   

4.
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相似文献   

5.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我国《保险法》第 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须具有二个条件:   (一 )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也称受益权 )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  相似文献   

6.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此条会产生很多问题,让人无所适从。有这样一个案例:××年11月7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  相似文献   

7.
正保险合同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讨说法,法院判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程非凡"高等教育金"3000元。  相似文献   

8.
正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是通行于整个保险界的行业惯例,但对该条款合理性的质疑声音仍不绝于耳。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丈夫将妻子撞成了永远的残废,挂靠公司赔偿30万元后,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与事故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案件的公平性该如何保障,成为了法院审理的难题。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06,(12):57-57
法官: 李某于2006年1月1日,投保了一份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次性缴纳了全部的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其妻。—个月后,李某因车社祸死亡,保险公司如数赔付了5万元的保险金给李某之妻。李某的父母认为该5万元保险金是因李某死亡而产生的,属于遗产的范围,理应由所有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请问,该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 此文中所说的“保险赔付请求权”指的是享有该项权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该项权利,也没有使用“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只是在表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含义时使用了“保险金请求权”一词(第21条)。此外,该法在有关受益人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受益权的概念(如第63条、第64条)。对于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理由在于,在保险领域的整体角度使用“保险金请求权”一词,不能反映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保障功能上的差异。而在同一部立法中,在确认了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同时,又用“受益权”来表述受益人的权利,则很容易使人产生歧义,造成使用上的混乱。 为此,笔者提出以“保险赔付请求权”取代“保险金请求  相似文献   

11.
上海市民何思远因左肾被切除,按保险合同向投保100万元人寿险的平安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不料,保险公司以其不构成"身体全残"而拒绝理赔,双方由此发生历时一年的讼争,引起了全国多位专家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12.
1997年3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3辆货车和1辆轿车,并于当月某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该4辆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或者签订后的一个极短时间内交付;但因运输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7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人该保险合同中。6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遭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持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  相似文献   

13.
妻子为丈夫购买终身保险,其在投保单上未选择自动垫交条款,但保险合同却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自动垫付义务。妻子迟延交纳保险费后,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相似文献   

14.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纪某夫妇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填写了《终身人寿保险单》,并预交了保险费,因两人尚未体检,故保险公司并未在其投保单上表明“同意承保”的意见.恰在此时,纪某夫妇出车祸身亡,他们投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欲知详情,请看《150万元终身寿险案审结后的思考》一文.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最近,我为年仅3岁的女儿投了一份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仅2个月,女儿就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1100余元。为此,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中已阐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7.
全国首例:保险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轩 《政府法制》2006,(9):38-39
父亲在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据悉,由于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应法规迟迟未出台,全国各地法院处理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均采取调解和暂不受理这两种方式。而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在全国尚属首次,自然引起各方关注。  相似文献   

18.
这是一起离奇罕见的保险理赔案:投保人先期缴纳了保费,却在做完体检后的次日凌晨遭遇意外不幸身亡,而此时保险公司尚未开出保单!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规定的100万元保金,但拒赔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保金。为此,投保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8月28日,这起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在广州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罕见的案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刚做完体检即遇害投保人谢某的弟弟向记者透露,去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某和另外一男两女三位朋友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酒楼吃宵夜,突然,一男子持刀冲到他们面前,朝着其中一位女士就是一刀,将该女士捅倒。谢某刚好在被刺女士的身边,马上与歹徒展开搏斗,却不幸被刺死,那  相似文献   

19.
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相似文献   

20.
宋硕 《法庭内外》2013,(3):33-34
每到年关,银行、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完成内部业绩考核,纷纷加大自身产品的销售力度。在众多金融产品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由于兼具人身保障及分红收益功能,因此受到众多人士的追捧,被习惯性的称为银保产品,但由于对产品约定存有误区,不时引发诉讼纠纷。产品收益已明确变更回报引纠纷2008年3月,王女士在北京某银行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计交纳保费24万元,被保险人为王女士本人。保险期限为3年,保险单载明年回报率为5.87%。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本息共计26万余元。此后,王女士曾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及银行进行交涉,要求支付剩余1万余元的利息,但未得到圆满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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