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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高等教育金”
引用本文:杨维松,张虹.约定的“高等教育金”[J].法庭内外,2014(1):25-26.
作者姓名:杨维松  张虹
摘    要:正保险合同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讨说法,法院判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程非凡"高等教育金"3000元。

关 键 词:高等教育  被保险人  投保人  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高等专科学校  合同条款  保险条款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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