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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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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患关系本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医护人员对患者悉心诊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医院。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发生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取550万余元天价医药费的事件,在充分暴露医疗卫生体制弊端的同时,显然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为此,笔者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审结的48起医患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期寻求解决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一、丰县人民法院1996年来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统计情况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基本上是逐年递增,尤其是2001年以来,这…  相似文献   

2.
崔浩天 《政府法制》2009,(15):54-54
为了缓解趋于紧张的医患关系,山西省7月18日起开始在太原试点开展“法官进医院”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机制,并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医惠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3.
为了缓解趋于紧张的医患关系,山西省7月18日起开始在太原试点开展"法官进医院"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机制,并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4.
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克服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组织对法院的影响,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医疗机构,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各基层法院,尤其是县或县级市法院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与当地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难以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秉公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5.
李敏 《中国审判》2010,(1):39-3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举办了以“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座谈会。针对当前医患矛盾突出、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的现状,与会的学者、法官、律师、医务工作者、市民代表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究竟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本文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揭示了医患关系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此,文章首次提出了医事法既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理论。并根据医患关系的特征,得出了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特有原则与规则,为指导医患纠纷的公正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医患关系的经济色彩和法律属性逐步显露出来,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公益性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医患关系的不平等性。目前由于尚无专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造成了调整医患关系在法的适用上的无序局面。笔者认为,改善医患关系的重点是确认和首肯“医疗服务是一种有别于其他服务的特殊服务”,因而体现了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特殊性有其自身属性和规律,因此在维护患者合法利益时,惩戒医方的力度应适当,以最终保护患者利益。  相似文献   

8.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究竟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民大.本文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揭示了医患关系拜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此,文章首次提出了医事法既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理论.并根据医患关系的特征,得出了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特有原则与规则,为指导医患纠纷的公正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当前,医患纠纷广受社会关注。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统计显示,该法院近年审结的医患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针对一些患者或其亲属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不了解举证责任分配、不重视证据留存、不了解鉴定程序等问题,为使其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该法院法官对患者一方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10.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5,12(3):188-193
在美国法中 ,存在医患关系是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一个先决条件。医患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医生没有直接接触患者并不妨碍医患关系的建立,医疗建议可以启动医患关系。与一个想分娩健康婴儿的孕妇形成医患关系的医生也与胎儿形成了医患关系。与医生这一职业人员存在相互关系的人可包括没有与职业人员建立严格/直接的契约关系的人群。医生的注意义务可扩展到与其不存在直接的医患关系但存在特殊关系的非患者。如果通行的注意标准所创设的义务明显有益于某些可以确定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区域,而医生知道此类第三方的存在,那么医生的义务将指向该第三方。当医生仅仅提供检查而没有对受雇者提供医疗和照护时,医生与被检查人员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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