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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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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及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
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基本精神是适度公开与逐步扩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是实行依法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依法确定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美、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行政机关工作的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范围是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与免予公开相互关联,应该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来协调二者关系。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存在法定例外信息操作不规范、"三安一稳"信息难以操作等问题。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法定例外信息的判断标准,确定程序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共管理的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是有效制约公共权力的前提条件。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对称、政治参与、权力寻租等问题密切相关。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完善:重整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实现事务型公开向权利型公开的转变,建立信息申请被拒的申诉机制,以便从制度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之必然,而信息保密则是一国维持管理秩序之必需,也是其维护特殊法律关系之必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传统保密观念,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同时又存在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目前,调整信息公开和保密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障碍有: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发达,调整信息公开的法律缺乏;已有的法律规定观念守旧,客观上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广;政府信息公开的现有法律,其法律位阶较低,不足以解决信息公开与保密中存在的矛盾;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较小,界定公开与保密的标准不统一、不合理。因此,及时调整法律,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就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法原则;科学确定公开与例外的界限;建立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来制衡行政权;追究故意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7.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如何界定某一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界定与公开政府信息应把握四个维度,维度之一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前提——准确判别政府信息的公布主体;维度之二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关键——真正厘清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维度之三是界定政府信息的重点——正确认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维度之四是公开政府信息的难点——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只有科学把握这四个维度才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方可有序推进。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原则,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标准,是利害关系标准,即"切身利益"标准,其中包含生产、生活、科研等工作、职业、活动需要."敏感信息"的标准,既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或然性特征.  相似文献   

9.
5.12大地震的处置经验,让我们深刻体验到政府信息权威、及时发布的重要,也引发出对当下我国行政公开制度进行完善的思考。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仅对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还对适应国际交往规则、遏制腐败及转换市场管理模式等有重要意义。因此,可着眼于从制度化、现代化以及完善监督与救济入手,适时推进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0.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共同原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几乎是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共同做法。本文结合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了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我国现有例外事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中应当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详尽列举例外事项、增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并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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