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澄清目前创意版权何护误区的基础上,分析了创意应受版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创意作为解决问题的独特构思、规划或想法,具有一意的独创性,应受到版权保护.探讨"无表达就无创意","创意无版权保护就无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张志伟 《法律科学》2014,(4):110-118
已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纯精神的构思和尚未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不能给予版权的保护;创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标准是创新性和具体性。创意应当具有创新性,创意的创新性以坚持绝对性标准为主,以相对性标准为辅;具体性要求创意须是明确而深层的逻辑设计,明确即可识别性,深层指可以被实质模仿。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认定创意侵权的成立,要区别是对创意的宏观借鉴还是具体模仿,要注意是整体实质相似还是部分实质相似。可适用版权法中的改编权条款对创意进行保护,但创意的版权保护应受实用-非实用二分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3.
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孙午生 《法学杂志》2016,(10):88-94
文化创意产业是伴随信息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同时也是最契合信息时代的产业组织形式,即是以个人的创意和智慧为依托,以版权保护制度为保障,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本质内容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版权产业,版权保护制度正是通过对版权产业的直接调整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存在和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现行的版权行政保护和版权集体管理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繁荣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5.
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潘瑾  陈晓春 《知识产权》2006,16(2):30-33
作为21世纪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支柱,创意产业(CreativeIndustries)在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循环经济以及树立现代城市国际形象,构建文化“地标”中的重要作用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关注。然而,除了必要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创意产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本文即在揭示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及其重要性之基础上,从产业价值链角度,通过对不同阶段的价值活动与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理论视角和具体运用视角阐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运用。理论上,思想表达二分法来源于"阿尔泰"案,确定了用"三步检验法"将"思想"与"表达"区分。本文认为运用该方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版权意义上的保护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是经过合并原则,场景原则和公有领域要素之后,该表达是不受版权保护(版权性是否还存在?)还是复制者的复制行为不认为是侵权?第二是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具体运用上,本文选取了我国的一个案件,对其进行分析。最后,认为虽然"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模糊,但是对其二分以及"三步法"要作为一种不可抛弃的理念牢记于心。  相似文献   

7.
张文强 《法制与社会》2013,(23):257-258,266
当今网络时代文化创意产业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经济的新兴点,但是这个产业遭到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针对这些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保护的有限性。正确的认识这一产业版权保护具有的特点,才能合理的制定保护措施,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刘家瑞 《知识产权》2006,16(6):14-20
网络空间如何确定适当的版权保护范围,才能保持传统版权法上的利益平衡,法经济学分析是另一视角.法院在运用"思想/表达"划分理论确定版权保护范围时,应对于软件和网络产业经常会出现的"网络效应"等独特经济现象,作出充分的考虑和恰当的应对.版权法应当将软件界面和互联网页中的标准因素界定为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否则,这种对行业标准的版权保护很可能会抵销网络效应,扭曲市场竞争,最终减少社会福利.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学界对于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合同法进行保护。传统观点认为,电视节目版式被认为是“创意”,性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因此被归入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不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版权保护。然而,电视节目贸易市场日益繁荣,市场中自由交易的电视节目版式带来巨大利润,而这些事实指向了电视节目版式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电视节目版式是对节目“创意”、“结构”或“情节”的整体而具体的表达,是对规则、程序的具体呈现方式的创造性表达,因此,它不单纯属于“创意”或“思想”,而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表达。应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对克隆节目版式的行为明确予以法律上否定性的评价,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和规范电视节目版式的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10.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叔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枳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等典型和特殊类型的作品具体的可版权性要件的规定似乎尚属欠缺,有详加规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