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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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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具体应用时难以区分,所以,从我国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来看,很有必要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者进行整合,取消宣告失踪,保留宣告死亡。学术界有很多人持此观点。本文就是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概念和制度效果出发,简单的从时间方面、效果方面、程序方面以及关系方面介绍了二者整合的原因;整合以后的利弊以及整合以后对整个民法和司法部门工作程序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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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沿用宣告死亡的概念和制度。因危难事件下落不明的期间与一般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应分别规定。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军人和平民要区别对待。死亡宣告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可赋予检察机关申请和撤销死亡宣告权。原则上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为法定下落不明期间届满之日。宣告死亡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与真实死亡日期不一致为撤销死亡宣告事由,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被宣告死亡人失踪前以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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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相应规定了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或因意外事故等情况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期间仍然没有音讯,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本期发表的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旨在说明人民法院注意宣传并认真审理好这类案件,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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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并存模式,然而在与世界各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立法体例分析与比较后,再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实践与具体国情,我们发现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缺陷明显,宣告死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该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与实证研究,检讨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并存地位,通过系统化的分析,提出以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辅助完善后的宣告死亡制度取代现存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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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中,死亡时间界定,会对主体的多种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按照我国死亡的界定方式,宣告死亡的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然而宣告死亡在几个人同时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同会导致遗产继承、保险赔偿、及债务认定上的差异。本文通过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死亡时间界定办法,力求引起思考,对我国的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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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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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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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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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摄现代法治社会的灵魂是人权,为失踪人设置的宣告死亡制度与人权保护紧密相关,人权的绝对性使宣告死亡的设置缺乏依据,而人权的相对性又使宣告死亡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良好制度,严格宣告死亡的条件,合理规定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宣告死亡与人权保护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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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是对公民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在法律上设定条件,据以推定他死亡,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被宣告死亡人事实上是否死亡,都可以对他进行死亡宣告,终止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方面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公民死亡的宣告,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法办事,其中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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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是通过法院的宣告,人为地使自然人的人格归于消灭。其目的重在维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但其结果对失踪人的影响也甚为巨大。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将对其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与子女监护关系等产生影响,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上述关系状态的影响如何也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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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而这种消灭也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当该宣告被撤销后,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涉及到被宣告死亡人、其生存配偶以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国法律都有所规定,然而并不完善,各有利弊,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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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当保留宣告失踪程序 ,但宣告失踪应以失踪人财产有代管之必要为条件 ,财产代管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同等地位。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宣告死亡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不同 ,当构成死亡宣告撤销事由。死亡宣告撤销前恶意继承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单方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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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也为了让残疾儿子未来生活有保障,江苏省扬中市一农民母亲为聋哑儿子购买了数份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儿子意外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难道是自然死亡、正常死亡吗?"这位农民母亲偏不信这个邪,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近,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得到了答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