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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以检察人员为主,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内部办案工作制度。针对有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错案追究不力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99年 5月 27日做出了《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要求全国各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学法、执法、守法三位一体的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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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家住上海市普陀区的市民朱某与王某这对曾经拳脚相向的"仇人",在检察官等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握手言和。普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是他们从2010年下半年在全市率先开始探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成功调解的第81起案件。去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由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推进"检调对接"、"四员"工作模式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等三项工作机制示范项目,依法保障检察信访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各类信访31356件,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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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监督非法取证行为,是保证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的一剂良方。根据浙江省在审查起诉环节及审判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数据分析,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力度仍不够有力。究其原因,有立法上的缺陷,侦查权的独立、封闭,非法取证后果模糊等。进一步构建完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机制,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出发,还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意识;走出书面审查模式,动态静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提前介入制度;涵盖对所有证据取得方法的审查和监督;建立检察官对警察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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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2):5-9
独任检察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新型办案组织形式,作为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办案组织形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对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和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中独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情况对其制度机理,与检察一体化原则、员额制改革等的关系作全面考察,推动独任检察官制度的深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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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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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增添代表:加强对地方两院办理的大案要案的督促检查,通过督促检查、案件评查,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马新岚代表:建议尽快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完善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制度。严以新代表:要增加法官、检察官编制,尤其要增加一线办案人员人数,至少应达到编制总数的6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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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为当前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完善方向.然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我国大陆地区完全是一个陌生的办案机制,没有任何经验可以遵循.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其建立依据、选任管理、职权配置、考核方式等制度的分析,从而为我国大陆地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提供理论参考和制度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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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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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如何从取证角度,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转移等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突破案情的需要,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取证能力,创建取证协作机制,处理好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取证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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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目前侦查办案取证能力有限,还依赖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受侦查技术的限制欠缺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审判中的证据意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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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125-126
<正>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结果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在侦查实践中,办案民警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但由于取证工作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少数证据材料难免存在"水分"。要挤出这些"水分",破解"隐性问题",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实体性审查。 相似文献